二、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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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975
颗粒名称: 二、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1957年)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5
页码: 336-340
摘要: 第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是农村劳动人民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根据自愿和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资金互助组织。
关键词: 社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 理事会 社员大会 信用社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是农村劳动人民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根据自愿和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资金互助组织。
  第二条 信用社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在国家银行的领导下独立经营业务,开展农村储蓄,发展低利贷款,完成下列任务:(1)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改善物质生活;(2)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发展农副业生产;(3)消灭农村高利贷剥削;(4)组织调剂资金,办理对农业社的非现金结算业务,稳定农村金融。
  第三条 信用社发展组织和开展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贷款合理,有借有还。
  第四条 信用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信用社的领导人员由社员选举。信用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信用社领导人员要实行集体领导,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团结全体社员,办好信用社。
  第五条 信用社必须贯彻勤俭办社的方针。积极开展业务,合理使用资金,节约开支,增加积累。
  第六条 信用社要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建立密切联系,互相协助,互相促进。
  第二章 社员
  第七条 凡是居住在信用社社区内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人民,经本人申请,理事会批准,就可以加入信用社。
  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已经悔改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已由农业社吸收为社员的,可以参加信用社社员;已经成为农业社候补社员的,可以参加信用社为候补社员。
  第八条 社员入社应缴纳入社费和股金。入社费3角,每股金额定为5元(以大多数社员能交得起为标准)。每一社员以加入一股为原则。贫困社员无力交纳股金的,可以分期或缓期交纳。在交纳入社费后就成为社员。
  第九条 社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借款的权利;
  3.对社的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有讨论、表决、建议、批评、监督和质询权;
  4.享有股金分红;
  5.享受社内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
  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在入社后的一定时期内,没有被选举权,不得担任社的干部;候补社员并且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条 社员义务
  1.缴纳入社费和股金;
  2.遵守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维护社的公共利益和爱护社的公共财产;
  4.按时归还借款,积极回社存款;
  5.宣传信用社的好处,协助信用社发展社员,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时须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在决算后退还其股金,亏损时,按股扣除。有盈余时,按股分红,社员因迁出社区要求退社应当退还其股金,社员退社、入社费不退。
  第十二条 社员对于信用社的发展和巩固有显著功绩的,由信用社给予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奖励。社员严重违反社章,由信用社给予适当的批评和教育,经过多次教育而不悔改的社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时讨论决定把他开除出社。
  被开除的社员如果已经悔改,经本人申请,理事会审查批准,可以重新入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会主任(即信用社主任)和理事组成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管理社务,理事会主任领导全社工作,对外代表信用社,如果工作必要时,可增选副主任,协助主任办理日常工作。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监事会主任和监事,组成监事会,监督社务及业务。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每半年一次,如有必要,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和修改社章;
  2.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副主任和理事、监事主任和监事;
  3.审查和通过各项制度、业务计划、财务计划、存放款利率;
  4.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预算决算;
  5.审查和通过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的方案;
  6.决定信用社需要配置的工作人员及其薪金或补贴;
  7.决定通过社员、社干部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开除社员;
  8.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五条 信用社如社员人数过多或者社员的居住地点过于分散,可以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各项职权。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的各项职权。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在三十个社员中选出代表一人。社员代表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充分征求社员群众的意见,反馈给社员代表大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后,负责把代表大会的决议向社员报告。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名额应依据信用社的大小来决定,一般由七人到十五人组成。每月开会一次,由理事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开会时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出席。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贯彻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按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公布账目;并提出业务财务与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以及预算、决算;
  3.制订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4.领导社内工作人员,经营业务,处理日常工作并开展社会主义工作竞赛;
  5.领导社员小组进行工作;
  6.对外代表信用社签订合同、契约;
  7.聘任或嘉奖信用社的工作人员;
  8.审查和批准新社员,对社员、干部进行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七条 监事会监督和检查理事、主任及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理事不能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开会一次,由监事主任召集。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管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2.检查社主任和理事会贯彻政策、经营业务、管理财务等情况。如果发现违法失职等行为时,应立即要求理事会纠正。必要时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处理;
  3.收集社员要求和反映,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查问;
  4.列席理事会会议;
  5.按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均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出席,方能开会。议案或决议须由出席人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信用社社员得按农业生产队(组)或按居住地区划分小组,选出小组长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下列工作:
  1.经常了解或关心社员生产、生活情况;
  2.动员社员和群众参加储蓄存款;
  3.领导小组评议或介绍贷款,监督贷款的使用和教育社员按期还款;
  4.传达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反映社员的要求、批评和建议;
  5.经常向社员进行爱社教育。
  第二十条 信用社社员代表、理监事主任、理事、监事、社员小组长的任期都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在选举时并应适当照顾女社员的名额;如果社员有不同的民族成分或相当数量的归国华侨和侨眷,也应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干部必须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保护社内财产,防止贪污、挪用、盗窃等行为。如有疏漏失职、徇私舞弊等事,按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其情节严重者,应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办理社员、非社员和各种生产合作组织的储蓄存款,经过银行同意,也可办理其他机关、学校、团体的存款。信用社办理储蓄存款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自愿原则,必须做到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加强服务,便利群众,并负责为存户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便利社员生产、生活贷款,对未入社的贫困劳动人民也应该贷款帮助。信用社入资金充裕要积极支持农业生产社,帮助生产社解决短期生产费用资金的困难。
  信用社办理贷款时必须做到合理、及时、手续简便。信用社应贯彻“有借有还”的原则,解决收回到期贷款。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接受农业社的委托,办理非现金结算业务。办理时应简化手续,加强联系,便利支取。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可以接受国家银行的委托代理农贷、公债等业务,代理时应和银行订立合同并收取手续费。信用社可以接受社员委托办理代收、代付款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应逐步做到计划经营,根据生产需要和资金来源制订年度、季度分月的计划,按照计划开展业务。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的存款及利息应该参照国家银行的利率标准,结合当地其他情况,掌握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打击高利贷,有利于开展业务,并保持一定的存放利差,照顾社内开支的原则,由理事会拟定,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以每年的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会计年度。理事会于年度终了时,应做出决算资报,并提出处理盈亏意见,送监事会审查后,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的资金保值发展金、公积金、储蓄存款、银行借入款和其他,储蓄存款为信用社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 信用社应合理使用资金,避免资金积压,到期贷款积极催收,加快资金周转。公私款填写严格划清。任何人非经规定手续,不得支用款项。单据不得抵充库存。
  信用社的财产及用具都要在登记簿上登记,妥为保管使用,不得散失或故意损坏。
  信用社的费用开支,应根据节约精神,编制预算。预算以内开支由理事主任批准,追加预算应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的账目必须日清月结,定期向社员公布账目(每半年或一年),公布时须经监事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年终结算后,如有纯益,可按下列比例分配:
  1.股金分红不超过40%,作为对社员入股的报酬;
  2.公积金不少于40%,作为社的公共积累,以备扩充业务和弥补亏损;
  3.公益金10%,用于办理社员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福利设施;
  4.奖励金10%,作为对本社有功绩的社员及社干部的奖励。信用社如有亏损时,应该用公积金、公益金股金依次抵补。社员所负责任以其任缴的股金为限。
  第五章 成立、合并及解散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成立时应向县(市)人民委员会报告。
  信用社合并或解散时须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议决通过,并报请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社的公共财产的处理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社章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议决通过报请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间。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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