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巴河县三区一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19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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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974
颗粒名称: 一、哈巴河县三区一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1955年)
分类号: F426;F832;D92
页数: 5
页码: 332-336
摘要: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哈巴河县三区一乡信用合作社,社址设于阿布列孜克村。
关键词: 社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 理事会 社员大会 国家银行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哈巴河县三区一乡信用合作社,社址设于阿布列孜克村。
  第二条 本社是村(乡)和村(乡)的劳动人民根据自愿两利原则,大家筹集股金,吸收存款,互通有无,以解决社员生产上和生活上的困难,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第三条 本社员为有限责任,如有特殊亏损仅以股金赔偿为限。
  第二章 业务
  第四条 本社依据社员需要和能力,接受国家银行领导和监督,制订计划,经营下列各项业务。
  一、收受社员存款和储蓄(现金及实物),必要时,得收受团体和非社员存款。
  二、贷放社员生产上和生活上必需资金(现金及实物)。如有多余,也可贷给非社员。
  三、借入款项。
  四、接受国家银行委托,代理业务。
  五、接受社员及各种合作社、机关、团体的信托业务。
  六、其他经社员大会决议的业务。本社利率规定须经国家银行同意。
  第五条 本社业务依照年度、季度计划进行,凡和国家银行、国有贸易机构及各种合作社业务往来,均采用合同经营制。
  第六条 本社力求精打细算,节省开支,加速资金周转,所以业务经营和收支情况,必须规定,严禁贪污浪费。
  第三章 社员
  第七条 凡居住本社区域内之男女劳动人民,年满十六岁除被剥夺公民权者外,均得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不满十八岁者无被选举权。
  第八条 社员入社,每人须缴入社费和社股股金(以人或以户入股均可),入社费规定为人民币三角。社股每户至少一股,每股金额为五元,不论股金多少,每人均只有一表决权。贫苦无力一次缴清社股者,经理事会许可得分期缴纳。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交纳入社费和第一次股金后,即取得社员资格,发给社员证,本社社员证不得转让或借给他人。
  第九条 社员申请退社,须于年终结算一个月前提出,并于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其股金,如有亏损,按股扣除,如有分红,按股发给。社员迁移时,经理事会许可得于一个月内退还其股金。社员退社、入社费一律不退。社员死亡,股金退还其合法继承人,并负盈亏责任。
  第十条 本社社员的义务如下。
  一、缴纳入社费和股金。
  二、遵守社员及社所规定各种规则,服从本社决议。
  三、保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财产。
  四、发展新社员。
  五、响应本社号召,积极参加本社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的权利如下:
  一、享有本社存款、储蓄、放款及其他业务的权利。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社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有查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各种文化、卫生等各种福利设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对本社的发展与巩固有功绩者,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得给予荣誉或物质的奖励。
  社员违犯社章、社规或大会决议事项,得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开除等的处分。开除社员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执行。但有破坏合作社情节重大者,得由理事会先行开除,报告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社最高权力机关为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社员人数决定之。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增加社股金额,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或与其他社合并等问题。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及理事、监事主任和监事,并审查和通过对本社理、监事处分问题。
  三、审查和通过本社业务方针、计划、预算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决算。
  四、通过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的议案。
  五、通过社员的开除或奖励事项。
  六、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开一次会,由理事会召集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大会或社员代表。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社员五分之一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四、国家银行的建议。
  理事接到上项建议或要求时,必须十日内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大会记录由大会主席签字后保存社内,大会决议须报告国家银行备查。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关,由理事人(五人至十三人)组成之,理事主任由理事互选之,必要时得互推副主任一人至三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银行的指示。
  二、制定本社发展社员和业务计划,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经银行批准后执行之。
  三、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契约。
  四、对社员群众进行教育工作,组织社员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五、任命和撤换本社工作人员。
  六、其他有关本社业务、财务、组织等执行事项,理事会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和国家银行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当事人须负法律上的责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主任召集之。理事会开会前,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关,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由监事人(三人至九人)组成之,主任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现任及其退职而手续未清的理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当选为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对大会决议、国家银行的指示和政府法令执行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计划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和本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四、接受社员意见,向理事会提出查询或建议。
  五、列席理事会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舞弊行为时,得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立即报告国家银行指导解决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主任召集之。会议决议应通知理事会并报告国家银行,理事会接到通知十日内如不提出意见,必须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开会,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才能决议。社员代表、理事和监事对某项决议不同意时,有权将自己的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社员代表、理事和监事的任期均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社社员得依据住区域和业务上的便利编成小组(每小组十五人左右,并推选小组长一人)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下列工作:
  一、动员、组织社员存款,审查介绍社员借款,监督借款用途,保证收回。
  二、转达理事会决议并反映社员要求和对合作社批评与建议。
  三、通过小组对社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员对合作社的认识。
  四、了解社员经济,特别是资金情况,组织社员存放款,帮助社员生产。
  第五章 资金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如下:
  一、社员入社费。
  二、社员股金。
  三、公积金。
  四、其他不返还的收入。
  五、存款。
  六、借入款。
  第二十七条 本社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会计年度,理事会于年度终了时,应制成全年的工作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和下年度业务计划与预算,送交监事会审查后,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告国家银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社年终结算有盈余时,应根据下列标准做成盈余分配案,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告国家银行批准后实行分配。
  一、公积金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作为本社基金积累,以备扩充业务与弥补亏损之用。
  二、公益金百分二十,作为办理社员文化,娱乐、医药、卫生等福利设施及奖励对本社有功绩的社员。
  三、本社工作人员奖励金百分之十。
  四、教育基金百分之十,作为办理社员和干部教育训练工作之用。
  五、社员股金以不分红为原则,如必须分红,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或以不超过一年存款息的股息。
  第二十九条 本社年终结算,遇有亏损时,应以公积金及股金及不返还之收入依次补偿。如仍不敷时,社员再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银行批准得停业解散。
  一、社员人数过少。
  二、与其他合作社合并。
  三、业务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第三十一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人(三人至五人)组成清理委员会,清理债权债务,有盈余时除公积金、公益金不得分配外(存入国家银行作为发展信用合作社的基金),其余应拟定分配方案,交社员大会成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告国家银行批准后分配之,如有亏损时,仍参照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呈请政府委托之机关批准登记后施行之,修改时间。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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