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亏损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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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852
颗粒名称: 二、亏损处理
分类号: F832;F275;F8
页数: 1
页码: 245-245
摘要: 信用社初期亏损没有任何补助,通常做法是转入待处理历年亏损,由下年盈余抵补。
关键词: 农村信用合作 自治区 信用社 财务管理制度 公积金

内容

信用社初期亏损没有任何补助,通常做法是转入待处理历年亏损,由下年盈余抵补。
  1957年12月7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信用社1957年度亏损一律不由银行补贴的指示》,规定:对1957年度发生亏损的信用社,一律不再给予补贴,可悬挂各社账上,以后采取开展业务,争取积累,将过去亏损数额弥补,其中山区贫困地区困难较大的社,银行仍采取低利贷款政策,促其早日自给自足。
  1961年,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农村信用社决算文件规定,对亏损部分可在上年公积金内弥补,弥补不足时,可先挂账,下年有盈余时再补。
  1965年,农行阿勒泰专区中心支行向辖内信用社分配亏损补贴。补贴规定,历年有积累或盈余自己可以弥补亏损的社可不补贴;亏损数目不大可少补贴或不补贴;账务混乱尚未搞清楚的暂不补贴或补而不付;经济条件好,经过一定努力可以弥补亏损的不补贴。
  1970年前,信用社亏损由人民银行补贴。1974年2月18日,人行自治区分行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草案)规定:信用社1971年以后的亏损,以1971年以后的盈余和公积金抵补亏损;1971年以后没有盈余和公积金或抵补后不足部分由银行给予补贴。1970年以前的盈余转作公积金,不抵补1971年以后的亏损。
  1987年,农业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信用社当年亏损,于次年转入待处理历年亏损科目,对包干内的亏损,除“三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应付未付利息)外,从公积金和银行补贴中抵补;包干外的亏损,应查明原因,落实弥补计划,按期弥补。
  1992年,农行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信用社当年发生亏损可用下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时间不超过3年。
  1994年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可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5年内抵补不足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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