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减免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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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80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税收减免政策
分类号: F812;F832;D92
页数: 3
页码: 218-220
摘要: 自1955年县域农村信用社成立至1986年,国家为扶持信用社发展,对信用社实行免税政策。1986年恢复征收营业税,1987年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农村信用社 信用社 国务院

内容

自1955年县域农村信用社成立至1986年,国家为扶持信用社发展,对信用社实行免税政策。1986年恢复征收营业税,1987年征收企业所得税。
  1989年11月,为稳定农村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对经营性亏损和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根据政策,县联合社除联合社营业部外,各乡信用社1989~1990年分别免征营业税20060.72元、22568.17元。
  1992年11月,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农行自治区分行反映的疆内农村信用社受客观经济条件、外部经营环境影响,经营艰难,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向全区各级税务局下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同意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含县联合社的营业部)从1992年起至1993年末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县域农村信用社1992~1993年分别免征营业税35182.06元、41178.85元。
  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企业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信用社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优惠税率。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暂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暂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当年,县联合社营业部利润总额30531.95元,弥补历年亏损21651.44元后,利润8880.51元,按18%税率缴纳所得税1598.49元,减免所得税1332.08元。至此,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两档优惠税率政策一直延续至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5年,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新财综字(1995)8号文件规定,信用社自本年起免缴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1997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5%提高至8%。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5%征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税率征收。国家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部分予以免征。县域信用社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较8%税率减免营业税30460.87元。
  1998~2001年9月,国家为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连续3次下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减按6%税率的文件。
  2001年10月,国家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当年,县域信用社前三季度按6%税率缴纳营业税,第四季度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2001~2006年,由于县联社历史包袱沉重,经营困难,房产税在营业费用中占比较高,为早日扭亏减亏,县联社(联合社)连续6年向哈巴河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免征房产税。经审核,均获得批复,准予免征,6年共计免征房产税10万元。
  2004年,经国务院同意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末,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当年,县联合社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42万元。
  2005年,县联合社向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抵减2004年多缴纳的营业税18万元。当年,较5%税率少缴营业税21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68万元,账面未作反映,利润总额全部弥补历年亏损。
  2006年,国家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给予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延至2009年末;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将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当年,较5%税率减免营业税2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60万元,用于弥补历年亏损。
  2007年12月,自治区联社下发年终决算文件要求营业税按5%计提,减免2%的营业税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当年,联社减免营业税29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126万元,2项减免税金全部用于增加一般准备。
  2009年,县联社按3%的税率计提营业税,较5%的税率减免54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394万元用于增加次级贷款减值准备。
  2010年,国家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适用于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末到期后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应免征的营业税,在以后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当年,县联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99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46万元;执行优惠税率减免营业税83万元;申请抵扣2009年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已缴纳的营业税43万元。
  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县联符合该项税收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批准执行。10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当年,县联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109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49万元,执行3%优惠税率减免营业税67万元。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县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县联社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当年,县联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101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46万元;执行3%优惠税率减免营业税106万元;执行15%的优惠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421万元;申请抵扣2011年未享受优惠税率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66万元。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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