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方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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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791
颗粒名称: 一、结算方式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4
页码: 207-210
摘要: 195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9种结算方式:异地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特种账户、信用证、汇兑4种结算方式,同域采用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限额结算5种结算方式。
关键词: 非现金结算 大额现金 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195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9种结算方式:异地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特种账户、信用证、汇兑4种结算方式,同域采用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限额结算5种结算方式。
  1957年1月,人民银行对异地结算做出修改和补充,取消一些烦琐做法,规定结算方式由购销双方自行选择,自3月1日起执行。7月,人行自治区分行规定:县区间汇款结算及托收承付划回款,以邮划为主,为解决单位急用款,可放宽信拨自带范围。电话汇款,限于紧急防汛、救灾、军政临时性紧急汇款。8月19日,人行伊犁自治州分行出台《农产品采购非现金结算试行办法(草案)》。办法规定:在农产品中收购除农业社自愿扣除贷款(银行贷款、预购定金等)外,收购单位、银行、信用社均不得从价款中扣除任何款项,同时各行不得接受各单位委托扣款责任;在防止错乱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统一实行支票结算一种方式,其他结算方式不宜轻易使用;为规范结算程序,要求参加农产品采购非现金结算的农业生产社、收购站,必须在当地(支行或营业所)或信用社开户,以便进行结算;在结算中,收购单位可在其结算户存款额度内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结算户存款余额签发空头支票。当年,县域信用社贯彻执行《农产品采购非现金结算试行办法》规定,简便结算手续,制止在农产品购销中乱扣款项,维护农业社利益,保证国家收购计划完成。
  1958年7月7日,人行自治区分行出台《农村非现金结算办法的修改意见》,提出:开展农村非现金结算以服务于农牧业生产,便于农牧业社资金管理,节约现金使用为目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使用现金或通过非现金结算均须在农牧业社自愿下办理;结算手续应力求简化,尽量做到便利、及时、迅速;农牧业社在结算后向银行或信用社提取款项时,应给予便利,须保证支付;参加结算的单位均须分别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实行非现金结算时,除农牧业社自愿外,银行或信用社均不得在其价款中扣收任何款项;对社员个人自愿要求在其出售农副产品或农业社分配款中转账时,银行或信用社亦可办理;应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农村非现金结算。
  1960年1月12日,人行自治区分行根据人民银行《非现金结算办法》有关同城结算的基本规定,制定《关于开发空头支票处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财政厅批准,由分行公布并通知各开户单位贯彻执行。4月13日,人民银行《转账结算制度》将异地结算中特种账户改为采购账户结算,其余3种结算方式不变;将同城结算中托收承付结算改为委托收款结算,恢复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其余4种结算方式不变。5月2日,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推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通知》,规定在异地商品交易中,恢复信用证结算方式,自8月15日在全国实行。人民银行将《信用证结算方式》和《信用证会计结算手续》下发各行,要求各行组织信贷干部学习具体做法,并做好宣传工作,保证信用证结算方式顺利进行;国营工商企业需信用证结算地贷款时,遵照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单位一律不发放信用证结算贷款;信用证结算所使用凭证,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1965年12月2日,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会计和结算制度几项改革的通知》,对会计、结算等方面进行改革。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结算工作受到冲击,结算制度被视为“封、资、修”大加批判。20世纪70年代初,在经历较长时间混乱后,国务院决定重新建立结算制度。
  1972年,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自1973年1月1日实行。办法确立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结算管理体制。1976年推广城乡限额结算。
  1977年,人民银行召开全国结算工作会议,对1972年下发的结算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颁发新《银行结算办法》,自1978年起施行。新结算办法对托收承付结算等做一定改革,同时补充结算纪律以及违纪处罚规定。10月28日,人民银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结算工作中的经验教训,重申结算制度。对异地3种结算方式、同城4种结算方式、农村2种结算方式及每种结算方式的施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使转账结算制度更加完整和系统化。12月15日,人民银行出台《结算办法》,从总则、异地结算、同城结算和县内结算共4章14条规范明确结算程序及相应办法。
  1980年3月10日,为适应经济体改革的需要,人民银行规定:1.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增加验货付款内容;对延期付款,除按日计扣万分之三赔偿金外,对逾期2个月仍不承付货款的托收,从2个月后开始每日加收万分之二罚金,作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的收益。2.增加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3.扩大推行“限额结算”方法。
  1988年,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规定再次做修改、完善,形成较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现金管理条例》。转账结算方式随之做出几次改革。
  1989年,在1988年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的基础上,出台《银行结算办法》,自1989年4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结算办法改革内容:放宽开户条件、发展信用支付工具、大力推行使用票据、确立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系、对保留的结算方式进行改进、废止不适应结算方式、建立清算中心、加速电子化进程、完善结算管理体制、加强结算管理、严肃结算纪律、制定票据法规、实行依法管理、减少行政性监督、改进现金管理和调整结算收费标准等12个方面。同时明确结算的性质、任务和原则。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7年6月1日,县联合社开办特约联行业务(2001年5月14日,人行县支行同意哈巴河县农村信用联社退出特约联行业务)。6月23日,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9月19日,人民银行下发《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支付结算办法》,要求加强会计核算人员培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下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自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县联合社根据通知精神,制订宣传方案。12月31日,新疆信用社业务发展服务中心转发人行自治区分行《关于信用社签发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通知》,要求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移存清算办法,手续不变,金额标准改为20万元(含)以上。同时对农村信用社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按延误天数和金额、次数进行处罚做出明确规定。
  1998年1月20日,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信用社签发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大额汇划款项转汇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2001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合同司)下发《关于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范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收费。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格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管理;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禁公款私吞;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的管理;加强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大额提取现金的管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加强开户银行库存现金管理;加快各商业银行及全国金融系统大额现金支取管理监测系统建设;开展大额现金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县联合社根据通知精神,举办由会计、柜面、安全保卫等人员25人参加的培训班。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加强大额现金支取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定人、定岗、定职责,建立健全《哈巴河县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取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制度。
  2002年9月1日,新疆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正式开通。9月18日,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全疆结算纪律大检查的通知》。1.检查目的: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全区良好结算秩序,更好地为新疆经济发展提供保障。2.检查对象:全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农村信用社。3.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4.检查内容:与上述内容“一部法”“四个办法”“一个规定”相悖的行为。9月26日,县联合社转发《关于开展全疆结算纪律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信用社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对查出问题及时整改。县域各信用社,根据中心支行、县联合社要求,对照“一部法”“四个办法”“一个规定”内容,进行严格细致的自查。
  2003年3月25日,人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转发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县联合社组织辖内各信用社主任、会计、出纳等30余人学习《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6月6日,人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办公室转发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停止银行和银行承兑汇票准入与退出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22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县联合社根据通知精神,规范县联社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信用社对结算账户的管理。
  2004年2月9日,农信银特约电子汇兑系统上线。
  2006年9月,1104非现场监管报送系统上线,贷款五级分类系统上线运行。
  2007年5月22日,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县联社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至2012年,县联社业务结算方式种类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业务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开通的网内联行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6套联行结算系统。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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