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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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772
颗粒名称: 一、会计制度
分类号: F832;F275;F233
页数: 5
页码: 186-190
摘要: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演变过程,寓于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之中,总的趋势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会计科目、记账方法、联行制度、报表制度以及一些主要业务的处理程序,由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基本制度 自治区 信用社 会计人员

内容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演变过程,寓于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之中,总的趋势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会计科目、记账方法、联行制度、报表制度以及一些主要业务的处理程序,由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
  1955年,县域信用社建社后,按照人行1951年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记账,办理存贷款等业务。当年,人民银行完成大会计制改革,账务组织与劳动组织有所改进,克服大会计制机械烦琐不够灵活的缺点,有利于信用社业务的开展。
  1957年3月11日,人行自治区分行颁发《储蓄代办所暂行办法》《储蓄代办所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制度》。县域信用社执行储蓄代办所的暂行办法及储蓄业务核算制度。当年,会计报表进行修改,增加会计业务量报告表、开户情况报告表、会计单位及人员配备报告表、核算差错事故报告表等内容。储蓄账户核算推行活期储蓄账卡简易抽卡法,活期储蓄变动户轧账法。
  1958年“大跃进”期间,在会计核算工作中,银行废除会计双线复核制,实行会计、出纳、复核三项基本分工由一人经办(即“三员合一”)的“一手清”,并采用以单代账,以表代账,以余额表控制各单位的余额。致使一段时间会计核算账务混乱,错账、错款现象严重。
  1959年2月5日,人行自治区分行业务办公室会计组下发《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会计核算工作有关规定的补充说明》。县域各信用社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严格按照自治区分行要求执行。4月30日,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和信用分部账务划分的几点意见》。指出,公社信用部和上级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是内部往来关系,公社信用部的会计科目、账务组织完全与过去营业所相通;信用分部同信用部的资金往来是存贷关系,存款、贷款相互计算利息,信用分部的会计科目和账务组织参照此前下发的《人民公社信用部会计核算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1960年,人行自治区分行出台《定期储蓄存款主动划付试行办法及会计处理手续》,规定定期储蓄存款、主动划付的程序、利息和本金的处理、注意的事项,应备的材料、代理银行主动划付的手续、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等。当年,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民银行《人民公社信用分部会计制度(草案)总说明》。主要内容:信用分部受大队信用部(即银行营业所)双重领导并执行办理大队及所属单位及个人储蓄,办理个人生产、生活贷款及单位放款、帮助生产大队健全财务制度合理安排资金、办理国家银行委托业务等任务。信用分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由生产大队统一处理;多余资金必须及时存入信用部,资金不足时,由信用部贷款支持;信用分部采用复式记账原理,会计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信用分部逐日结账,特殊情况可隔日或5日结账1次,不能过10日,按时办理月结、年终决算,库存现金必须每天核对。信用部各项开支先报预算,经大队批准可动用。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法令,对经手凭证、账簿、报表必须正确填单,妥善保管,及时上报报表。
  1961年3月2日,自治区人分行下发《对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社办企业实行现金管理的办法》。当年,基金管理采取分工管理、分制使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资金管理体制。信用社出纳、会计分设,实行钱账分管,严格复核制,财务管理逐步规范,制度进一步健全。
  1962年12月,人行自治区分行颁发《信用合作社会计制度(修正稿)》,该制度为新疆信用社建社以来,专门为信用社会计制定的第一个制度。规定会计科目分为负债类、资产类、损益类、资产负债类,账簿分为现金出纳账、分户账和总账;报表分为日计表、决算表。存款业务处理手续中活期存款处理手续有开户、续存、支取、销户;定期存款处理手续有开户、到期支取、提前支取。放款业务处理手续分放出手续和收回手续。同时,对利息计算、年终决算、记账的一般规则、结账冲正、凭证账簿的装订、会计人员交接手续等做出规定。
  1966年1月17日,人民银行制定《关于农业贷款会计核算工作的几项规定》。内容有农贷核算的凭证、账页格式、信用社贷款业务的备用金、计算利息的方法等。9月1日,县域信用社执行修改后的收付记账法。
  1967年6月21日,人行自治区分下发《社队财务管理制度和建立社队会计辅导网的几项决定》。
  1974年2月,县域各信用社对资金管理、财产管理、费用管理、信用社干部福利待遇、年终决算和盈亏处理及移交事项等均按人行自治区分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草案)》执行。
  1975年初,县域金融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财政金融十条》。
  1977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对货币的发行、现金的库存、单位间经济往来、外地采购所需资金的结算、人民公社生产队办企业的现金管理做出具体规定。11月2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实行现金管理范围: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当地人行(无银行机构的地方,授权信用社办理)。
  1978年6月7日,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规定信用社和所社合一机构在办理银行业务和信用社业务时发生业务收支应分别银行和信用社各项业务支出和各项业务收入科目记账。
  1980年9月27日,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出台。11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颁发关于《信用合作社统一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各地信用社自1981年起实施。
  1984年2月29日,农行县支行会计股制定《联行核算财务收支及费用管理、内部资金管理规定》。规定内容:1.联行业务。规定营业所、信用社无权办理省辖联行业务;县辖汇款必须填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联行专用凭证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涂改无效;联行传递必须使用专用信封,自带信封要封口盖章、填明期限和收件行名;严格执行收发登记制度。2.农贷业务。规定各项农贷科目必须准确使用、归类装订和保管;农贷借据为明细账卡片,不能代替明细账,更不能汇总代总账;贷款借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会计人员有拒绝进账的权利;归还农贷要详细填写还款记录,农贷还清要按程序将借据注销。3.关于财务收支和费用管理及内部资金核算。规定要准确计算各项财务收支,尤其各项利息收支,银行、信用社分别核算的须分清;为现金调拨人员支出的差旅费,在运钞费用中支出,不能占用其他费用;公用费用仍执行包干办法,不得超支及超出范围;低值高耗品购置和房屋修缮费严格审批手续;暂收、暂付款科目除出纳长、短款、出售空白凭证和包干费用外,不可随意使用,不须借支和白条抵库;必须按季计算公存账户和供销社贷款利息;每季要将财务收支、已使用包干费用发票上划支行。要加强日计表、月计表、会计档案的上报与管理。
  1985年4月24日,农业银行下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规定自5月1日起,会计人员任免须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1986年8月1日,农业银行总行下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1987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农业银行依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农行系统《会计基本制度》,信用社共同执行。6月13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贯彻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基本制度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1.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度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分行。2.信用社实行经济责任制,各级行(信用社)考核信用社经济责任制必须以六项经济指标为依据。即各项存款增长率、股金增长率、到逾期贷款收回率、资金周转率、资金损失率、损益指标。3.县支行(或县联社)应对信用社的经营思想,贯彻方针政策、遵守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改善服务等方面做出具体条文规定,纳入六项经济指标考核、计奖罚分,遵守者不加分,违犯者扣分。4.信用社实行工资浮动责任制,完成指标的拿回浮动工资,完不成按比例扣减。5.信用社计算奖金额总行规定3种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统一实行第1种方法。奖金发放要与六项经济指标得分多少,同增同减。6.信用社利息收付实行应收、应付制。7.信用社因业务需要增加固定财产,应于每年3月底前编造计划,一般计划购置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可用余额的半数加折旧基金余额总和。千元以内、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分别由信用社理事会批准、县支行审批、中支审批、分行审批。8.财产、资金多缺处理权限。1000元以下县支行(联社)审批,1000~5000元上报地州中心支行审批,5000元以上报分行审批,并由分行转总行备案。9.暂付款项管理。一切暂付款制度要经过审批。10.不论盈亏社,应从各项费用和业务支出中提取呆账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职工福利费、职工资金、储蓄业务宣传费、上缴管理费、统筹职工退休专用基金和费用。11.信用社纯益分配。公积金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十五、社员分红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上缴合用发展基金、社员公益金、职工福利基金。12.补充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
  1988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月6日,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加强信用社财务管理、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起积极作用。办法自1992年1月1日执行。
  1993年7月1日,财政部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统一核算模式,统一实行借贷记账法,统一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改革会计核算平衡关系,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会计恒等式;改革按资金性质、经济成分、领导关系设置适用计划经济体制会计科目,启用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基本要求及商业银行特点设置会计科目;改革报表体系;改革资金收付记账法,恢复借贷记账法(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改革和建立资本金制度;改革调整成本、费用管理范围;改革和明确企业结算规定;改革会计记账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改革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制度,取消专用基金科目;改革信用社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1995年6月12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财务管理考核指标的通知》,明确核定指标原则、内容、有关利率增长、减亏率、利息收回率、催收贷款及逾期贷款收回率、各项存款增长率、综合费用率等计算公式。
  1996年12月19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特约汇总往来业务试行办法、核算手续及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农村信用社特约汇兑往来试行办法、核算手续及有关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5日,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的若干规定》。1.全面实行会计工作内勤主任负责制(独立核算的没内勤主任,不独立核算的分行、储蓄所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在主任领导下,实行岗位责任制。2.财会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管理。信用社系统会计核算业务,必须接受和服从同级和上级会计部门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3.各级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信用社各项财会制度;严禁设置账外账、篡改数据、截留利润或虚报盈亏;违者视情节给予惩戒。4.严格执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会计凭证、账务核算、错账冲正和大额支付等重要会计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处理和核准。5.微机处理会计业务必须制定和执行严密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与信用社会计业务有关软件必须由会计部门提出需求,经会计部门测试认可后方可使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进行操作,严格保密,微机处理业务严格实行数据备份、专人负责、异地妥善保管。6.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和重要人员定期轮换制。信用社要严格按制度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配备足够的会计人员,并按相互制约原则,明确权限和岗位责任制;年终对履职情况严格奖惩;对会计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7.严格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其他会计账表凭证管理。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保管、使用作废、销毁必须按制度规定办理;对信用社统一格式账表凭证印制要严格购销手续。8.全面实行会计业务事后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时与不定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联合社会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9.加强会计人员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会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规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计算机知识教育培训。10.切实实行会计工作奖惩制。对在会计工作中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及时堵漏洞、避风险和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执行会计制度,发生违纪违规违法犯罪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追究会计主管、内勤主任和主任的责任。3月8日,县联社转发《关于对农村信用社会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1.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项目电报表,根据地区分行农金科要求按季上报,并要求建立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项目电报表分析制度。2.要正确地反映会计报表中的贷款形态及时调整贷款科目,贷款到期半年以上(含展期)要调整为逾期贷款;贷款逾期三年要转呆滞贷款;宣告破产、死亡、失踪、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定无力偿还的借款,要转为呆账借款。3.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形态时,要通过借贷发生额进行调整(不须有红字冲账)逾期呆滞、呆账字,应在原借款合同上加盖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戳记。6月22日,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县联社参照执行。1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重新修订《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新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1986年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作废。《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规定: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及时性、谨慎性原则和各项财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将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外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不能发生,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记账规则中,发现传票内容有错误或遗漏不全,应更正补充后再行记账,未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账务核对由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增加一项不定期核对。决算报表中增加了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印章的种类增加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和受理凭证专用章。增加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和会计电算化管理。永久保管的档案,增加房屋购建契据(包括土地证、基建批准书、竣工报告、购建房契约、征税收据和公证书等)。保管期五年的增加调整信用站的交账清单和信用社本身及汇总分社、储蓄所日报旬报表。将保密制度由职责范围调整到权限范围。增加会计人员配备两项内容,根据会计工作需要配足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任用坚持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直接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增加岗位培训、岗位考核、岗位转换等会计培训内容。会计人员的交接增加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和短期离岗的交接;会计人员、会计主管和内勤主任短期离岗,必须有人代理其工作,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代清楚。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每年年终应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1999年1月,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7月20日,按照人行县县支行文件精神,联合社对自成立以来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废除不规范制度6项,继续沿用的22项。对不规范制度,重新修订和健全。
  2001年3月9日,县联合社制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12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县联合社遵照执行。
  2003年1月1日,《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开始实施,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同时废止。3月1日,县联合社制定《哈巴河县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考核办法》,激励会计人员学习会计知识,提高对会计工作认识,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推动会计工作高效、规范、廉洁运行。
  2007年2月2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9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自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2009年8月,自治区联社下发《会计业务操作流程》第二册。9月4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县联社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2月26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新会计准则暨财务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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