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4718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银行卡业务 |
页数: | 4 |
页码: | 165-168 |
摘要: | 一、宣传发行;2008年11月4日,县联社营业部开始对玉卡业务进行试运行,为联社营业部员工热孜万·哈力汗开办第一张玉卡。11月24日,联社做好申请开办玉卡业务的准备工作,向自治区联社信用卡中心递交申请。12月26日,自治区区联社下发《关于哈巴河等3家县联社开办统一品牌玉卡(借记卡)业务的批复》。联社先后完成玉卡发行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业务需求调查、程序测试、营销宣传方案的出台、基层人员的培训等准备工作。;二、业务管理;2008年11月22日,县联社成立以主管玉卡业务副主任为组长,计财部、营业部、信贷部负责人为成员的玉卡试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计财部负责会计核算指导、信贷部负责卡业务管理、营业部负责实施。联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发卡网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玉卡(借记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订购和领用。做到玉卡按起止号码登记入账、发出、使用,不跳号、漏号。;三、发放及注销;凡在县联社各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承诺并遵守玉卡章程的,均可在联社各营业网点申领玉卡,不需提供担保。个人卡发放方式有开立个人一卡通和卡折同开(卡折同开业务于2011年11月16日暂停办理)2种。凡在县联社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到其基本账户开户营业网点申请开立单位卡。单位卡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四、权利义务;持卡人凭有效玉卡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如遇拒绝受理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网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持卡人有权向信用社发卡网点查询核对;玉卡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对密码要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泄露密码引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玉卡停止使用,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网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需注销玉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县联社指定的网点办理销卡手续,交回玉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使用玉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五、银行卡业务会计核算;(一)基本规定 |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