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率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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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716
颗粒名称: 三、利率调整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11
页码: 154-164
摘要: 1955年3月至1955年10月1日,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1953年9月1日人行新疆省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信用社存放款利率问题》规定,执行自行制订利率,农牧业贷款利率水平为月息18‰。10月1日起,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县支行对信用合作社存款、放款利率调整,生产贷款利率按月息15‰执行。
关键词: 基准利率 月利率 贷款利率 信用社 逾期贷款

内容

1955年3月至1955年10月1日,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1953年9月1日人行新疆省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信用社存放款利率问题》规定,执行自行制订利率,农牧业贷款利率水平为月息18‰。10月1日起,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县支行对信用合作社存款、放款利率调整,生产贷款利率按月息15‰执行。
  1956年2月10日,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调整银行贷款利率和训练信用社干部的指示》,农业贷款利率中除贫下中农合作基金贷款月息4‰、农业生产合作贷款及农牧民垦荒贷款月息4.8‰不变外,对生产互助组、个体农民和农业生产个人的各种贷款按月息7.2‰计息。3月1日,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阿勒泰专区中心支行要求,对农牧民贷款的利率最高不超过7.2‰。
  1957年3月21日,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阿勒泰专区中心支行下发《公私合营牧场贷款利息的通知》要求,月息按4.8‰执行。4月,各信用合作社根据人行自治区分行在1957年的工作意见中关于信用社的利率问题,放款在7.2厘至1.2分之间酌定,特别困难的信用合作社可发放长期(1~2年)低利贷款,利息率4厘。5月29日,各信用合作执行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信用社存放款利率的若干问题》规定,允许信用社存放款利率上下浮动,一般活期存款和一年以上定期存款不浮动,三至六个月可浮动;对于放款,经济效益好的信用社少浮动,经济效益差的信用社多浮动,浮动范围一般在5厘左右。
  1958年1月1日,县域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自治区分行下达《关于调整现行存放款利率的指示》,信用社转存银行和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仍按存款利率同贷款利率一致的原则,即月息5.1厘计息;信用社低利贷款取消;逾期放贷利息按计利息加息10%的规定不变。同年,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县支行对信用社贷款利率的调整,放款利率从9.9‰提高到12‰。
  1961年5月2日,县域公社信用分部执行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降低农贷利率的通知》规定,从现行月息6厘降低至月息4.8厘,降息以前放出、尚未收回的贷款采取分段计息办法。
  1963年1月10日,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自治区分行规定,利率在月息5.4‰至7.2‰的幅度内掌握。10月7日,各公社信用合作社执行自治区分行《关于积极支持信用社发放贫农、下中农、贫苦牧民生产、生活贷款的指示》规定,社员贷款按月息3.6‰执行。
  1965年6月1日,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执行人、农总行《关于调整现行储蓄存款及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规定》,对社员的贷款利率适当降低,最高不超过月息7.2‰。下半年,各信用合作社根据人总行文件规定,贷款利率下调,最高个人生活贷款月息7.2‰,最低位2.4‰。
  1971年1月13日,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自治区分行革命委员会下发《农村信用社改按银行利率执行的有关问题》规定,对社员个人和集体存贷款利率按银行利率执行,如遇银行利率调整,信用社也要调整执行。3月30日,各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储蓄存款过期支取及信用社改按银行利率执行后计息方法的通知》规定,信用合作社改按银行利率执行,即信用社对社员个人和社队集体的存款利率按银行的利率执行,对社员个人贷款按4.8‰执行;银行对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仍按3.9‰执行。
  1975年6月7日,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社队企业贷款利率做出统一规定,凡社队办的农业性质的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企业,以及粮、棉、油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按照农业贷款利率执行,即费用贷款按3.6‰,设备贷款1.8‰。其他贷款一律按3.6‰计收利息。
  1978年7月12日,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重申调整利率的一些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费用贷款按3.5‰计收利息,设备贷款按1.8‰计收利息,社队办其他企业贷款一律按社办企业贷款利率3.3‰计收。
  1980年10月,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执行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计算信用社利差补贴的通知》规定,凡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工商业贷款利率部分按实收利息,分别按贷款档次补差;定期储蓄余额大于放款余额的信用社,按存放款月底平均余额加权相抵差额以1‰付工本费。
  1981年3月1日起,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执行农总行《关于调整信用社社员个人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对社员个人购买口粮和医治疾病以及修建沼气设备的贷款利率按月息3.6‰计收;对社员个人(包括专业承包户)发展家庭副业所经营的养殖业、种植业贷款利率调为月息4.2‰~4.8‰;对社员个人经营工、商业和服务业的贷款利率调为月息4.8‰~6‰;对社员个人其他用途的贷款(如购买耐用消费品和建房等)调为月息6‰~7.2‰。4月27日,各信用合作社执行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信用社利差补贴、费用分摊、亏损补贴的通知》规定,贷款利率低于月息4.2‰的补至月息4.2‰,定期活期储蓄按月平均余额补付利差1.8‰,原定储蓄利率超过2.7‰的利差补贴和1‰的工本费不再执行。
  1983年2月5日,县域信用社执行农总行印发《关于信用社对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包产户、包干户、承包专业户(重点户)、自营专业户(重点户)用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包括耕牛);用于政策允许的工、商、运输、服务等行业的流动资金和必要的小型设备资金;用于生活方面的正当资金贷款利率月息4.8‰~9‰。生产费用(流动资金)贷款、生活资料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生产设备贷款,建房贷款一般不超过三年。
  1984年3月14日,县域信用社执行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信用社对“三户”贷款实行浮动利率的通知》规定,从1954年3月1日起对信用社所发的“三户”贷款试行上下浮动利率,对国家政策鼓励的项目向下浮动,反之向上浮动;期限一年以上,信用不好的贷款向上浮动,利润高的贷款利率向上浮动,反之执行基准利率。5月,各信用社对入股社员实行优惠利率。同时执行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农总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报告的实施方案》规定,贷款对入股社员可以优先,利率可以少浮动,非入股社员的利率可上浮月息0.6‰~1.2‰之间;贷款利率可以上浮20%~30%之间,取消银行对信用社存贷利差的补贴。8月6日,各信用社执行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规定,信用社的利率可以和银行不一样,贷款利率在农业银行批准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规定的幅度内,灵活浮动;可以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不同对象(包括对象的信用可靠程度、经营能力等)采取不同利率,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基准利率的高低、浮动的幅度,由农行自治区分行规定;划定范围,由农行县支行因地制宜,具体规定信用社执行。
  1985年4月1日,县域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的是工商、运输业、高档消费贷款,月息9.6‰;最低的是集体、经济户、粮食生产、贫困户生活贷款,月息6.6‰。
  1988年8月30日,县域信用社执行人总行下发《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规定,存、贷款利率浮动权限仍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对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50%。
  1989年2月1日起,县域信用社执行人总行要求,贷款利率在专业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超过50%由农行自治区分行批准。6月1日起,各信用社执行人总行通知要求,贷款利率按专业银行和各项贷款利率最高上浮100%。
  1990年2月1日起,县域信用社贷款利率按专业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50%,但须经过县级以上人行批准。4月15日,各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存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26个百分点。8月21日起,各信用社执行人总行通知要求,贷款利率在专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0%,超过60%须由县级以上人行批准。
  1991年5月,县域信用社根据新银信发〔1991〕第16号文件通知要求,不执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六个月档次;对贫困户生活贷款按法定利率7.2‰执行,不实行上浮,给予照顾;农户一般生活、生产费用贷款、集体生产费用贷款、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从月息7.8‰调整为7.2‰;对婚丧及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体工商户、商业、运输业、服务业、修理业、建房等贷款月息8.7‰不变;固定资产贷款一年(含一年)以下从月息7.8‰调整为7.05‰,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从月息9‰调整为7.95‰,五年以上从月息9.3‰调整为8.1‰。贷款利率实行上浮,幅度60%,超过这个幅度,报县级以上人行批准,对各种贷款的上浮幅度,由农行县支行统一规定执行。
  1993年5月15日,县域信用社执行国务院批准贷款利率上调0.82个百分点,7月1日再次上调1.38个百分点。
  1995年12月21日,县域信用社根据1995年11月6日银复〔1995〕380号文件和12月19日阿农银信发〔1995〕45号文批复,对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一次性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一次性按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利息。以上两项不再计算其他利息。
  1996年5月1日,县域信用社逾期贷款日利率由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七调整为万分之五,挤占挪用贷款日利率由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九调整为万分之七。8月23日,各信用社执行人总行要求,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
  1997年10月23日,县域信用社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10.08‰,一年期至三年(含三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10.92‰;存单质押贷款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月利率执行9.24‰;逾期贷款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挤占挪用贷款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七。
  1998年3月25日,县域信用社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贷款月利率执行8.19‰,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9.24‰,一年期至三年(含三年)贷款月利率执行10.05‰,三至五年(含五年)贷款月利率执行11.34‰;存单质押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7.26‰;逾期贷款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挤占挪用贷款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七。7月1日,各农村信用社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贷款月利率执行7.66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8.085‰,一年期至三年(含三年)贷款月利率执行8.295‰,三至五年(含五年)贷款月利率执行8.925‰;存单质押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贷款月利率执行6.022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6.3525‰;逾期贷款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挤占挪用贷款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七。12月7日,各农村信用社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贷款月利率执行7.14‰,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7.455‰,一年期至三年(含三年)贷款月利率执行7.77‰,三至五年(含五年)贷款月利率执行8.4‰;存单质押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贷款月利率执行5.61‰,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5.8575‰。12月15日,各信用社执行人总行下发《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水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日利率万分之五下调为日利率万分之四;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由日利率万分之七下调为日利率万分之六;罚息利率从利率调整日开始分段计息。
  1999年3月20日,县域信用社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贷款月利率执行7.6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7.9875‰,一年期至三年(含三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8.325‰,三至五年(含五年)贷款月利率执行9‰;存单质押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贷款月利率执行6.1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6.39‰;逾期贷款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四,挤占挪用贷款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六。6月10日,各信用社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贷款月利率执行6.87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7.3125‰,一年期至三年(含三年)贷款月利率执行7.425‰,三至五年(含五年)贷款月利率执行7.5375‰;存单质押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贷款月利率执行5.58‰,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月利率执行5.8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日利率万分之四下调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由日利率万分之七下调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罚息利率从利率调整日开始分段计息。
  2002年2月21日,县域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对贷款执行利率随之进行调整,对社员、非社员执行差别化利率;对逾期贷款执行利率由原来不分期限档次统一执行一个固定利率,调整为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质押(存单、国库券)贷款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4.8675‰;入股社员贷款、非入股社员贷款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6.195‰、6.6375‰;对逾期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0%,挤占挪用贷款上浮100%。
  2004年2月1日,县域信用社质押(存单、国库券)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执行5.31‰;入股社员贷款、非入股社员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分别上浮50%、7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6.6375‰、7.5225‰;对逾期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挤占挪用贷款上浮100%。10月29日,县域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对贷款执行利率随之进行调整。调整过程中增加信用户贷款利率,提高各类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质押(存单、国库券)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5.58‰;信用户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8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8.37‰;入股社员贷款、非入股社员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0%、13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9.3‰、10.695‰;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规定不变。
  2005年2月20日,县域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对部分贷款执行利率进行调整。调整降低对信用户、入股社员贷款上浮幅度。质押(存单、国库券)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5.58‰;信用户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7.44‰;入股社员贷款、非入股社员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分别上浮70%、13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7.905‰、10.695‰;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规定不变。
  2006年5月1日,县联社对贷款执行利率进行调整。质押(存单、国库券)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5.55‰;信用户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7.8‰;入股社员贷款、非入股社员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分别上浮70%、13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8.2875‰、11.2125‰;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规定不变。
  2007年10月1日,县联社对贷款执行利率进行调整,降低部分种类贷款上浮幅度。质押(存单、国库券)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7.29‰;信用户、工资卡抵押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9.1125‰;农户入股社员贷款、其他入股社员、非入股社员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分别上浮60%、70%、10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9.72‰、10.3275‰、1215‰;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规定不变。
  2008年,县联社贷款利率执行走向统一标准,由阿勒泰市联社依据基准利率制定向联社发布,联社遵照执行。2月1日,阿勒泰市联社制定发布统一后的第一份贷款利率表,质押(存单、国库券)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7.47‰;信用村(户)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8.715‰;入股社员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非入股社员贷款上浮8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9.3375‰、11.205‰;对逾期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挤占挪用贷款上浮100%。
  2009年1月1日,县联社执行阿勒泰市联社制定发布统一后的第二份贷款利率表。此次按企业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农户贷款等进行细分。企业非社员客户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20%,社员客户贷款上浮8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9.375‰、7.965‰;自然人其他非社员客户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10%,社员客户贷款上浮7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9.2925‰、7.5225‰;自然人农户非社员客户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80%,社员客户贷款上浮6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7.965‰、7.08‰;信用户社员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6.195‰;汽车(农机)按揭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8.85‰;质押(存单、国库券)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5.3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4.8675‰;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规定不变。
  2010年10月22日,县联社执行阿勒泰市联社下发阿勒泰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现行利率执行表,对各类贷款的上浮幅度均做不同程度下调。企业非社员客户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15%,社员客户贷款上浮75%,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9.9616‰、8.1083‰;自然人其他非社员客户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5%,社员客户贷款上浮65%,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9.4983‰、7.6449‰;自然人农户非社员客户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75%,社员客户贷款上浮55%,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分别执行8.1083‰、7.1816‰;信用户社员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5%,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6.255‰;汽车(农机)按揭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95%,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9.0349‰;质押(存单、国库券)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4.633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执行5.0966‰;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规定不变。
  2011年1月26日起,县联社不再参照执行阿勒泰市联社发布的阿勒泰地区农村信用社统一贷款利率调整表,由联社依据当地实际进行调整;不再以是否本社社员作为利率浮动的参照依据,将是否涉农、贷款担保方式纳入利率浮动参照依据;本着回馈社会、让利于民原则,大幅下调上浮幅度;增加牧民定居贷款、北区集资建房贷款利率种类。对涉农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的企业及各类组织)及小微企业贷款、农户贷款、自然人其他户中用于农林牧渔业及门面房抵押方式的贷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6.7784‰;对非涉农企业贷款、自然人其他户中工资卡抵押及保证担保方式贷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7.2626‰;对信用户贷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6.2942‰;对妇女创业贷款在基准年利率基础上提高三个百分点,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7.55‰;对牧民定居贷款、存单与国库券质押贷款、北区集资建房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4.8417‰;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规定不变。2月10日,县联社对贷款执行利率进行调整,对涉农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的企业及各类组织)及小微企业贷款、农户贷款、自然人其他户中用于农林牧渔业及门面房抵押方式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7.575‰;对非涉农企业贷款、自然人其他户中工资卡抵押及保证担保方式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8.08‰;对信用户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7.07‰;对妇女创业贷款在基准年利率基础上加三个百分点,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7.55‰;对“两居”(安居富民、定居兴牧)贷款、存单与国库券质押贷款、北区集资建房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5.05‰;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规定不变。4月6日,县联社对部分贷款的执行利率进行调整,对妇女创业贷款在基准年利率基础上提高三个百分点的规定不变。因基准利率上调,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由7.55‰调整为7.7583‰;对“两居”(安居富民、定居兴牧)贷款、存单与国库券质押贷款、北区集资建房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的规定不变,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基准月利率由5.05‰调整为5.2583‰;其他各类贷款执行利率仍按2011年2月10日调整后的数据执行;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上浮规定不变。7月7日,县联社再次对执行利率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对象为“两居”等执行基准利的贷款与妇女创业贷款,对“两居”(安居富民、定居兴牧)贷款、存单与国库券质押贷款、北区集资建房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5.4667‰;对妇女创业贷款在基准年利率基础上提高三个百分点的规定不变,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7.9667‰;其他各类贷款执行利率仍按2011年2月10日调整后的数据执行,但因基准利率上调,故计算出的上浮率均再次下降;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上浮规定不变。12月7日,县联社对贷款执行利率进行调整,对涉农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的企业及各类组织)及小微企业贷款、农户贷款、自然人其他户中用于农林牧渔业及门面房抵押方式的贷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8.2001‰;对非涉农企业贷款、自然人其他户中工资卡抵押及保证担保方式贷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8.7467‰;对信用户贷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7.6534‰;对妇女创业贷款执行性利率不变,仍按上起执行;对“两居”(安居富民、定居兴牧)贷款、存单与国库券质押贷款、北区集资建房贷款执行利率仍按上期执行;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上浮规定不变。
  2012年5月4日,县联社调整贷款执行利率,基准年利率及各类贷款浮动规定不变,仍按2011年12月7日调整后的数据执行;对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后除不尽的由保留四位小数调整为保留六位小数。6月8日,县联社调整贷款执行利率,对涉农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的企业及各类组织)及小微企业贷款、农户贷款、自然人其他户中用于农林牧渔业及门面房抵押方式的贷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7.8875‰;对非涉农企业贷款、自然人其他户中工资卡抵押及保证担保方式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8.413333‰;对信用户贷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7.361667‰;对妇女创业贷款在基准年利率基础上提高三个百分点,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7.758333‰;对“两居”(安居富民、定居兴牧)贷款、存单与国库券质押贷款、北区集资建房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的规定不变,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5.258333‰;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规定不变。7月6日,县联社调整贷款执行利率,对涉农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的企业及各类组织)及小微企业贷款、农户贷款、自然人其他户中用于农林牧渔业及门面房抵押方式的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7.5‰;对非涉农企业贷款、自然人其他户中工资卡抵押及保证担保方式贷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8.0‰;对信用户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7.0‰;对妇女创业贷款在基准年利率基础上提高三个百分点,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7.5‰;对“两居”(安居富民、定居兴牧)贷款、存单与国库券质押贷款、北区集资建房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其中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执行月利率5.0‰;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规定不变。12月28日,县联社下发《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即日起执行。办法规定贷款利率定价原则、适用范围、定价组织、定价方法等。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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