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质押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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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696
颗粒名称: 二、抵、质押贷款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2
页码: 136-137
摘要: 1991年,县域信用社根据农行新疆分行《关于人民币抵押贷款利率的通知》,明确企业用定期存款作抵押,办理流动资金抵押贷款,只限于企业临时性资金需要,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关键词: 小额抵押贷款 农户贷款 不超过 个人质押贷款 信用社

内容

1991年,县域信用社根据农行新疆分行《关于人民币抵押贷款利率的通知》,明确企业用定期存款作抵押,办理流动资金抵押贷款,只限于企业临时性资金需要,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1992年,县域信用社根据《关于农村信用社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农银信〔1992〕31号),做好企业贷款抵押工作。
  1994年12月15日,县域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
  1995年,县域信用社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做好个人定期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工作。
  1997年,县域信用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组织开展对未到期存单质押贷款(不含10万元以下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业务)进行清理和审查。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定期存款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至1998年末,县域信用社共有抵押农户贷款89.97万元,抵押其他贷款276.66万元。
  2007年2月,县联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贷款实行调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分离和岗位制约制度。个人质押贷款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90%。个人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到期日;若为多张凭证质押,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凭证最迟到期日。个人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息规定,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至年末,联社抵押农户贷款余额52.2万元,抵押其他贷款1024.65万元;质押农户贷款余额18.33万元,质押其他贷款50.1万元。
  2010年7月,县联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贷款对象是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用途为农业生产、农业开发。是月,联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发工资账户权利质押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借款人必须具备6个条件。贷款用于购置耐用消费品、旅游、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住房装修等。至年末,联社抵押农户贷款余额477.5万元,抵押农村工商行业贷款余额2609万元,抵押其他贷款余额1090.89万元;质押农户贷款23万元,质押农村工商行业贷款104.11万元,质押其他贷款118.4万元。至2012年末,联社抵押农户贷款余额8298.33万元。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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