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存款准备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68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存款准备金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2
页码: 128-129
摘要: 1984年起,县域信用社开始向农行县支行缴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农村存款比例为30%。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有权调整缴存款比例。9月1日,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农村储蓄和农村存款向农行缴存准备金,缴存的比例不低于30%,后又逐渐降低至20%、15%。
关键词: 人民币存款 农村信用社 存款准备金 准备金率 信用社

内容

1984年起,县域信用社开始向农行县支行缴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农村存款比例为30%。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有权调整缴存款比例。9月1日,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农村储蓄和农村存款向农行缴存准备金,缴存的比例不低于30%,后又逐渐降低至20%、15%。
  1985年起,县域信用社存款按10%缴存(企业存款、农村存款、储蓄存款合称一般存款)。
  1986年,县域信用社向人行县支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按月缴存。
  1987年11月5日,县域信用社执行自治区农行下发《关于提高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第四季度起新增加存款的准备金比例从10%调到12%。
  1988年4月1日,县域信用社执行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调整阿勒泰地区1986年末信用社所交存款准备金比例的通知》规定,1986年末按存款17%交存的,以后新增存款按12%比例执行。9月1日起,一般性存款准备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3%。
  1989年3月15日,县域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1989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超比例(13%)缴存的准备金,仍按100亿元限额予以补贴,年补贴利差为1.8%。
  1991年2月8日,县域信用社执行农业银行总行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规定,缴存准备金比率降到13%,与专业银行一致。
  1992年10月30日,根据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的通知》,县域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降到8%。
  1996年,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资金划转及清算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精神,信用社与农行脱钩后,将在人行开户,原缴存农行的存款准备金全部划转到人行,并向人民银行缴存。
  1998年3月24日,县域信用社执行人民银行总行下发《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将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人行县支行。5月1日,各信用社执行《新疆农村信用社二级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07年2月15日,县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规定,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
  2010年11月10日,县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性准备金率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11月16日起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执行10.5%准备金率,上调0.5个百分点。
  2011年12月1日,县联社按照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调整新疆农村信用社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要求,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按照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缴存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联社调整后开展的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有2001单位活期存款、2002单位定期存款、2003个人活期存款、2004个人定期存款、2005银行卡存款、2006财政性存款、2007待结算财政款项(减20070106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保证金存款。12月12日,联社根据乌银发〔2011〕217号、银发〔2011〕280号文件精神,执行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标准。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