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员工薪酬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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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626
颗粒名称: (二)员工薪酬调整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5
页码: 86-90
摘要: 1955年3月,县域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薪酬标准为脱产干部每月22元,非脱产干部补助15元,无其他福利待遇。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信用合作社 实施办法 自治区 信用社

内容

1955年3月,县域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薪酬标准为脱产干部每月22元,非脱产干部补助15元,无其他福利待遇。
  1955年8月,县委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哈巴河县支行“关于整顿信用合作社的工作计划”中对脱产干部薪酬进行定义,“会计胡纳什平时工作积极负责,其工资待遇可酌量提高到七十个工资分,按乡级待遇不加15%边疆优待费,如按十月份工资计算为32.2元”,即行执行。
  1956年10月6日,在人行县支行召开的行务会上,对不脱产信用社主任工资问题进行研究,决定按季度补给津贴费45~60元,并开展劳动竞赛,评级计发。
  1956年12月,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解决信用社干部待遇问题的指示》,指示明确规定,各社应迅速根据原有基础、业务情况,适当设置脱产干部,至少应设置一人,信用社脱产社干待遇就不能全部按乡干待遇标准执行,只能参照乡干待遇标准,根据各社社区范围、人口密度、业务开展情况、社干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予以评定。根据文件精神,人行县支行对县与各信用社脱产干部工资进行调整,执行统一标准。
  1959年,县域信用分部成立初期,信用分部工作人员在大队以记劳动工分办法计酬,信用分部会计工资采取记工分办法解决,生产工作和信用分部工作结合进行,对好的会计进行奖励。各信用分部职工年终参加所服务生产大队分配。
  1962年,信用分部撤销后重新组建信用社,对脱产信用社干部重新计发定额工资,其标准比照公社文书执行。
  1964年8月5日,农行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劳动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信用社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县域各信用合作社在人行县支行指导下按规定对在职干部工资进行调改。调改面100%,自1964年8月1日起执行。
  1974年4月16日,县委会调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人行自治区分行和自治区劳动局有关文件精神,批复人行县支行《关于信用社干部调整工资标准的报告》,同意对县域信用合作社部分干部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自1971年7月1日起执行,对1971年7月至调整日工资进行补发。
  1978年6月,县革委会调资办公室批复人行县支行《关于信用社干部调整工资的报告》,同意调整县域信用合作社部分干部工资,自1977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发。
  1979年,人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批复人行县支行《关于哈巴河县信用社部分员工调整工资的报告》,同意调整县域信用合作社部分员工工资。
  1980年,农行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劳动局联合下发《关于信用社职工工资实行国家行政工资标准的通知》,信用社职工工资自1981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行政工资标准。农行县支行组织对县域信用合作社职工工资进行套改,职工最高级别为行政三级。县域信用合作社执行行政级工资标准后,职工工资得到提高。
  1983年,自治区党委出台《关于改善知识分子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县域信用合作社遵照执行。
  1984年,自治区党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知识分子及边疆职工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县域信用社遵照执行。
  1985年12月,县域信用社工资根据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文件精神进行套改,套改后工资自1985年7月1日起执行。
  1994年9月19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县域信用社职工工资比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对1993年9月30日及其以后在岗职工进行工资套改,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发。同时,执行有关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中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规定,并进行技术等级套级。同年,推行经营业绩与职工收入挂钩制。业绩决定收入。
  1998年3月17日,自治区农村金融改革体制领导小组下发《新疆农村信用社、信用联社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要求对农村信用社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两年一次的工资正常晋升规定,同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精神,对行员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档次进行调整。根据文件精神,县域信用社对1997年9月30日在岗员工工资进行调整,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9年9月17日,人民银行合作金融监管司下发《1999年农村信用社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自治区农村金融改革体制领导小组以明传电报形式转发,通知各级人民银行组织对信用社员工进行工资改革。重点调整各类工资基础基数,对1999年6月30日在岗职工列入本次调整工资标准范围。根据文件精神,县联合社对1999年6月30日在岗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执行起始时间推算自1999年7月1日起。
  经阿银监合〔2005〕39号文确定县联合社2005年工资类为B类。县联合社员工工资根据2004年5月18日阿勒泰银监分局出台《阿勒泰农村信用社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按B类社进行套改,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经阿银监合〔2006〕4号文确定县联社2006年工资类为A类。县联合社员工工资按照2004年5月18日阿勒泰银监分局出台的《阿勒泰农村信用社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按A类社进行套改,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7日,县联社制订《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工资制度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联社批准后组织工资改革。此次工资改革自2008年1月1起施行。
  2009年5月4日,自治区联社对2008年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资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岗位工资。全疆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标准岗位工资。自治区联社根据员工所在岗位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技术难度,统一划分岗位类别,岗位工资标准随保障工资的变动而调整。2.调整效益工资提取比例和计算办法。A级联社按照24%提取,B级联社按照18%提取,C级联社按照12%提取,D级联社按照7%提取,E级联社按照5%提取,当年亏损联社(即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与损益表中计提的拨备之和小于零)一律不得计提效益工资。效益工资计算公式修改为效益工资总额=(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损益表中计提的拨备)÷(1+效益工资提取比例)×效益工资提取比例。3.核定联社领导班子的工资额度。联社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倍数按以下倍数控制。A级联社应控制在4倍以内,B级联社应控制在3倍以内,C级联社应控制在2倍以内,D级和E级联社应控制在1倍以内。4.下放联社工资改革审批权限。各县(市)联社要根据自治区联社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联社工资改革实施细则,经各县(市)联社《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后实施。县联社根据文件精神,修改《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工资制度实施方案》,并报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工资改革。
  2010年6月24日,县联社根据自治区联社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职级档次初始化实施办法》对全辖员工进行初始化套改。同时根据自治区联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订《哈巴河县农村信用社绩效奖金分配实施细则》,经联社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付诸实施。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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