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错款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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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235
颗粒名称: 三、错款处理
分类号: F832;F8;F83
页数: 1
页码: 229-229
摘要: 1957年,县信用社建立初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准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自赔不报以违反制度论处”的规定。
关键词: 县联社 中国人民银行 责任事故 综合柜员 信用社

内容

1957年,县信用社建立初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准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自赔不报以违反制度论处”的规定。
  1985年,信用社执行“信用社财产资金发生多缺,属于责任事故,执行长款归公、短款自补的原则。不准长款寄库,不准短款亏库,不准以长补短”的规定。
  2000年5月,县联合社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联行调拨差错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社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联行调拨。
  2007年,县联社实行综合柜员管理,综合柜员集会计、出纳于一身,设授权柜员,办公效率大幅提高。
  2012年,县联社规定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究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的,应封存有关证件及详细调查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 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印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处理。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由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知识出处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社志编撰人员本着对广大信用员工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广泛征集资料,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多角度展现了县农村信用社新老员工的精神风貌,揭示了县信用社由弱变强不断改革创新的艰辛历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为我们认识县农村信用社的全貌,借鉴经验,发挥优势,科学决策提供了可贵依据。喜读志书,深感其不愧是一部“利在当代,惠及后人”的一部好书,也是对当今农村信用社于员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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