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卡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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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206
颗粒名称: 一、玉卡业务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4
页码: 201-204
摘要: 特克斯县联社银行卡只开办了玉卡(借记卡)业务,没有开办福农卡业务。
关键词: 有效身份证件 县联社 持卡人 自治区农村 借记卡

内容

特克斯县联社银行卡只开办了玉卡(借记卡)业务,没有开办福农卡业务。
  2007年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制定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玉卡(借记卡)章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玉卡(借记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玉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玉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玉卡(借记卡)的内涵、功用、申领、服务、挂失、计息等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说明。
  2007年9月26日,特克斯县联社与自治区联社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玉卡委托发行协议》。
  2008年,县联社决定将玉卡管理机构设在联社财务信息部,由财务信息部负责玉卡业务的申报办理、管理,由信贷管理部负责玉卡业务的营销,由审计、财务及信贷部门共同负责监督工作。对银行卡业务的具体岗位设置是:管理岗,宋慈新为A岗,李小鹏为B岗;业务岗,马金忠为A岗,刘月平为B岗;市场营销岗,刘子顺为A岗,马龙为B岗。
  2008年3月,县联社指派科技、信贷管理部3名业务骨干到伊宁市联社实地学习玉卡业务操作流程。结合自治区联社制定的相关制度,县联社于3月9日对辖内各信用社主任、会计、柜员等进行玉卡业务及制度的培训,具体培训内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玉卡(借记卡)章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社玉卡(借记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办法》。通过学习,县联社各信用社主任及业务骨干都及时掌握玉卡的规定及操作流程,为县联社开办玉卡业务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008年8月6日,县联社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关于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办玉卡业务的请示》,申请发行玉卡(借记卡)。
  2008年9月,特克斯县联社向自治区联社申请开通玉卡业务受理环境,对玉卡受理情况进行为期20天的受理环境测试,至10月23日,全辖7个营业网点均受理玉卡业务,受理业务笔数162笔,金额245万元。
  2008年12月4日,县联社开始在营业部进行玉卡(借记卡)试运行工作,在做好前期准备的前提下,由信贷部门、科技部门负责试运行期间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试运行期间内部员工持卡率达100%,测试业务种类包括卡卡转账、密码挂失修改、查询、ATM交易、POS交易等,业务测试笔数400笔。
  2008年12月26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哈巴河3家县联社开办统一品牌玉卡(借记卡)业务的批复》,同意特克斯县联社开办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2009年1月5日,特克斯县联社开始正式对外开办玉卡业务。
  2009年10月,特克斯县联社向自治区联社提交银信通业务开通申请。
  2009年11月,特克斯县联社制订《特克斯县农村信用社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王鸾,副组长周林涛、卡马尔江·努尔旦尼西、曾建斌,成员为赵志锋、王丽君、宋慈新、刘子顺、邢敦江。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负责此次行动的具体工作(联系人刘子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此次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
  2009年年末,县联社累计发放玉卡7032张,玉卡存款3212万元,玉卡卡均存款0.46万元。
  2010年2月,为进一步扩大玉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庆祝新疆农村信用社“玉卡”发行一周年,发卡量突破50万张,县联社组织县城及各乡(镇)信用社同一时间在各自营业点大门前进行集中宣传。此次宣传活动使用统一印制的三折页、宣传单、海报等宣传资料。通过设置宣传咨询台、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采用流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宣传活动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宣传时间,突出“统一形象,加大力度,上下联动,务求实效”的原则,采用集中宣传和贯穿全年的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玉卡基础知识及安全用卡知识。在全县城乡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使玉卡逐渐被人们接受与喜爱,提升了大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2010年年末,县联社发放玉卡7779张,累计发放玉卡14811张,玉卡存款6178万元,玉卡卡均存款0.42万元。
  2011年,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县联社加快信用卡、电子银行及客户业务管理工作,使发展业务、增长效益和控制风险的长效机制有机统一,经县联社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卡中心,由信贷管理部经理刘子顺兼任卡中心负责人。
  2011年年末,县联社发放玉卡16303张,累计发放玉卡31114张,玉卡存款9867万元,玉卡卡均存款0.32万元。
  2012年,县联社将银行卡业务作为全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加强电子渠道建设,联动银行卡营销。年内电子银行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合理布设ATM、POS机等金融电子机具,有效提升银行卡使用率,加大网上银行等现代支付结算渠道的推广应用,可有效分散柜台压力,提高柜面服务质量,拓展中间业务。2012年,县联社发放玉卡11627张,累计发放玉卡42741张,玉卡存款15821万元,玉卡卡均存款0.37万元。新装ATM 5台,存量5台,安装POS机具3台;完成POS机具的二代程序升级工作。企业网银客户从试点到全面推广,安全稳步推进,提高了企业资金汇划的时效性。
  (一)玉卡的申领和服务
  自治区联社规定: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均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发卡网点申领玉卡,无须提供担保。
  单位卡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单位和个人申领玉卡,应按照发卡网点要求如实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玉卡(借记卡)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申领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提供资信状况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发卡网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申领玉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人民币100元、个人卡为人民币1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申领玉卡时交易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输入;批量申领由卡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初始密码,但该初始密码不能进行交易,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至发卡网点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交易。
  费用:申领玉卡不需要任何费用。
  使用:持卡人可凭玉卡在信用社发卡网点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自动柜员机(ATM)取现(限个人卡)、办理转账结算、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并可在标有“银联”标识的联网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持卡入一日内连续3次输入卡密码不正确的,当天该卡片即被锁定,如连续9次输入密码错误,发卡网点将冻结该卡片。持卡人需持玉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网点办理解锁交易。持卡人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能输入正确密码,则立即开通玉卡,且不收取费用。玉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还可办理转账收入和代付业务。
  玉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凡因出租、出借、转让玉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责任。单位卡持卡人变更,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发卡网点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自动柜员机(ATM)单笔卡业务取款交易实行限额管理,最低限额人民币100元,累计取款最高限额人民币2万元(含)。持卡人当日取款金额超过自动柜员机(ATM)限额的,可通过柜面按相关规定办理。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办理业务,须按照发卡网点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支付相关手续费。
  持卡人如遇玉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卡,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网点联系,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玉卡无有效期限,持卡人申请换领新卡,应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县(市)联社指定的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二)挂失
  玉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县(市)联社指定的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可口头或电话向发卡网点申请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到原发卡网点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并交纳挂失手续费。口头或电话挂失5天后自动取消挂失。
  遗忘卡密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县(市)联社指定的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回执,在发卡县(市)联社指定的网点重置密码。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玉卡书面挂失7天后,持卡人凭挂失手续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县(市)联社指定的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手续。
  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发卡网点受理书面挂失之前找回原卡的,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县(市)联社指定的网点申请撤销口头挂失。
  (三)计息
  玉卡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付利息,按季结息。
  (四)管理
  1.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在发现持卡人的玉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2.玉卡停止使用,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在发卡机构联网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3.单位卡销户时卡内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须及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4.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5.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内提出查询申请,发卡机构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6.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玉卡。持卡人终止使用玉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玉卡向发卡机构联网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玉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机构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8.由于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导致玉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机构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玉卡。

知识出处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社志编撰人员本着对广大信用员工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广泛征集资料,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多角度展现了县农村信用社新老员工的精神风貌,揭示了县信用社由弱变强不断改革创新的艰辛历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为我们认识县农村信用社的全貌,借鉴经验,发挥优势,科学决策提供了可贵依据。喜读志书,深感其不愧是一部“利在当代,惠及后人”的一部好书,也是对当今农村信用社于员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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