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贷款利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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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19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贷款利率管理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12
页码: 182-193
摘要: 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比照国家专业银行执行。同年,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通知调整利率,降低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利率,降低信用合作社放款利率,银行与社用社之间的存、放实行存贷一致;对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贷款利率适当减少种类、简化档次、降低水平,到期未还贷款按原定利率加息10%。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百分点 贷款利率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比照国家专业银行执行。同年,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通知调整利率,降低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利率,降低信用合作社放款利率,银行与社用社之间的存、放实行存贷一致;对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贷款利率适当减少种类、简化档次、降低水平,到期未还贷款按原定利率加息10%。
  1956年3月1日,降低农业贷款利率以支持农业合作化。1961年1月1日,农业贷款利率为月息4.8‰。
  “文化大革命”期间,存贷款利率的杠杆作用受到严重破坏,至197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进行调整,再次大幅降低利率,简化利率种类和档次,存款利率降低20%,贷款利率降低30%。社队贷款和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为一个利率档次。
  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通知,日用小商品生产企业贷款,按贷款利率6‰降低20%,即4.8‰,优惠计息,新疆再降低20%,按3.8‰计息。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1982年7月1日起,新疆以下各项贷款按全国的统一利率下浮20%,即工业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轻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其他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县办小水电设备贷款、集体工业设备贷款、商业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其他各种短期设备贷款、专项设备贷款、大修理贷款。另外,地方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地方国营交通运输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集体工业贷款(包括知青企业开办两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个体工业贷款及不属于工交系统的其他国营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利率也下浮20%计息。
  1983年11月3日,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发放“三户”贷款实行浮动利率试点的通知》,指出随着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农、林、牧、副、商、运输、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原定的农村贷款利率已不再适应农村经济的新情况,为了真正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农村信贷的经济效益,拟定对农村贷款实行必要的改革,逐步实行浮动利率,并对实行浮动利率的原则和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利率上下浮动幅度为20%。审批权限为:凡上下浮动5%以内的,信用社集体讨论,主任批准;凡上下浮动5%~10%,需经地区支行批准;上下浮动20%的必须经省(自治区)分行批准。根据上级行指示精神,农业银行伊犁地区支行结合本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作了具体规定。
  1984年6月,国务院批准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之一为管理存贷款利率。其中利率管理一章规定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分别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利率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存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可以上下浮动。对国家优先发展的行业和产品以及对社会经济效益好而企业经济效益不明显的贷款,除银行给予优惠条件外,可以实行贴息办法;应贴补的利息由批准贴息的地方、部门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之间的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收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专业银行之间相互拆借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198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专业银行20%贷款利率浮动权。5月,又进一步扩大专业银行贷款浮动的权限,即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20%扩大到30%,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由流动资金贷款扩大到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在内的几乎全部贷款,并可根据不同行业、部门、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利率。
  1988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暂行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制定与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或具体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强迫金融机构提高或降低(包括变相地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及债券利率。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总行给予的权限随意上下浮动利率,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浮动利率。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和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98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由只能上浮改变为既可上浮,也可下浮。5月,为充分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提高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又扩大了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浮动权限。各项存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70%;各项贷款利率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0%。
  1990年4月21日以后,5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均按5年期以上档次利率执行。当年8月31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浮,上浮幅度由50%调整为60%,超过60%报县人民银行批准。信用社准备金(13%部分)由月6.6‰调整为5.7‰,超13%比例部分由月8.4‰调整为7.5‰,从1991年1月1日调整后的特种存款年利率11.7%,信用社转存款和4%~7%备付金存款,发展基金存款一律调整为7.2%,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调整为7.2%。
  1991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取消3个日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档次。同年10月28日决定,从1991年9月1日起,抵押贷款利率按低于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个百分点内执行。
  1994年12月1日,银发〔1994〕313号文规定,对单位住房贷款利率、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作出新的规定。对单位住房贷款利率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15年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
  1995年2月,特克斯县辖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执行新的逾期贷款计息办法,即1995年1月1日前发放的贷款,在贷款未到期时,仍按合同利率计息;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后,不再实行原合同利率。银行同意展期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期限累计计息,并改按当日公告的贷款利率计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作为逾期贷款,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改为按当日公告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自挤占挪用之日起在按当日公告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罚息。6月,人民银行特克斯县支行针对检查情况,发出《关于重申加强贷款利率期限管理的通知》,再一次明确了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调整。
  1996年5月,人民银行特克斯县支行转发《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为11.52%。
  1998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决定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存款、备付金存款账户合一,实行统一的5.22%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罚息。
  2001年,人民银行特克斯县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2002年,人民银行特克斯县支行对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上半年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少计或多计天数、错看利率、误填利率的违规行为进行指正批评。
  2003年,人民银行特克斯县支行转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重申存贷款利率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辖区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利率、《人民币利率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降低存贷款利率或变相以手续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增加经营成本;必须加强自身存、贷款利率管理。坚决杜绝不公平竞争行为。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对贷款进行了调整定价。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信用社贷款利率仍然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新的利率政策表明,央行赋予信用社比以前更大的贷款利率浮动权。遵照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和风险与收益对称(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与提供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预期资金回报相匹配,风险越大,贷款上浮幅度越大)、差别化(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时,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情况、贷款担保、抵押状况、综合回报,信用社与企业合作情况,贷款期限的长短,市场竞争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定价政策,对一般客户实行规范化的产品定价,对重要客户实行个性化的综合定价,体现扶优限劣政策)、弱势群体适当优惠(对农户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利率浮动幅度适当给予优惠)原则,县联合社对辖内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
  2004年10月29日,特克斯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对贷款利率作出明确规定。
  1.信用社质押贷款利率确定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为5.2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为5.58‰,一年以上为5.76‰。
  2.对于不是信用社入股社员的贷款户,其贷款利率定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为10.005‰,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为10.695‰,一年以上的为11.04‰。
  3.对一般贷款,贷款申请人入股金额不足5000元(不含5000元)的贷款利率定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为9.57‰,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为10.23‰,一年以上的为10.56‰。
  4.对一般贷款,贷款申请人是信用社社员且入股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贷款利率定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为8.7‰,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为9.3‰,一年以上的为9.6‰。
  5.对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小额农户联保贷款贷款利率实行优惠,不根据贷款户的入股金额多少,贷款利率统一定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为8.7‰,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为9.3‰,一年以上的为9.6‰。
  6.对于单笔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贷款申请人日均存款量在3万元以上、无不良贷款记录且入股金额在5000元以上,其贷款利率可由其与信贷股商议而定。
  7.对贷款户逾期利息在原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执行,对改变贷款用途的贷款自其改变用途之日起在原合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0%执行。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4月28日和8月19日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特克斯县联社各类各项贷款按规定权限同时上浮。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3月18日、5月19日、7月21日、8月22日、9月15日、12月21日上调存贷款利率,县农村信用联社按规定权限,逐次上调各类各项贷款利率。
  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9月16日、10月9日、10月30日、11月27日、12月23日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县农村信用联社按规定权限,逐次下调各类各项贷款利率。
  2009年,保持下调幅度不变,2010年10月19日和12月25日又两次上调贷款基准利率。县农村信用联社按规定权限两次上调各项贷款利率。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于2月9日和4月6日、7月7日3次上调贷款基准利率,县农村信用联社按规定权限逐次上调各项贷款利率。
  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于6月8日和7月6日分两次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县联社按规定权限,逐次下调各项贷款利率。

知识出处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社志编撰人员本着对广大信用员工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广泛征集资料,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多角度展现了县农村信用社新老员工的精神风貌,揭示了县信用社由弱变强不断改革创新的艰辛历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为我们认识县农村信用社的全貌,借鉴经验,发挥优势,科学决策提供了可贵依据。喜读志书,深感其不愧是一部“利在当代,惠及后人”的一部好书,也是对当今农村信用社于员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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