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存款准备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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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18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存款准备金
分类号: F832;F822;F830
页数: 4
页码: 148-151
摘要: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关键词: 农村信用联社 存款准备金 人民银行 存款准备金率 中心支行

内容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与法定存款准备率相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金融机构必须将存款的一部分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这部分存款就叫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就叫存款准备金率。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的,截至2008年存款准备金率经过26次调整,最低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至6%;最高一次为2008年6月由16.5%上调至17.5%。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20%、农村存款25%、储蓄存款40%。
  1985年,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统一为10%。
  1987年,为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从10%调整为12%。
  1988年,为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进一步上调为13%。3月21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从13%下调至8%。经过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第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至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第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分以下情况: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的总行或分行;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的总行或分行。
  第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1999年1月21日,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至6%。
  2004年4月25日,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提高0.5个百分点,其他金融机构仍然执行原存款准备金率。
  2006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交存范围,在一般存款范围中,增加“2155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2006年7月5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但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提高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
  2006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规定,现执行6%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从11月15日起执行6.5%存款准备金率。从2007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执行9.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10%的存款准备金率。同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执行10%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10.5%的存款准备金率。200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提高人民存款准备金率,现执行10.5%的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2008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12.5%的存款准备金率。
  2008年2月3日,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发文规定,人民银行拟从2008年起根据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情况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2007年支农贷款季度平均比例高于70%的农村信用社继续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2.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平均比例低于70%但高于50%的农村信用社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平均比例低于50%的农村信用社执行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同的存款准备金率。要求农村信用社正确理解区别准备金率政策的正向激励精神,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三农”信贷投入。
  从2008年3月25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奎屯市城市信用社执行14%的存款准备金率,伊宁市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3%的存款准备金率,并根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伊银办〔2008〕39号)精神,对A类农村信用社(其他8家县农村信用联社)暂不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从2008年5月20日起,现执行13.5%的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14%的存款准备金率,A类社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
  从2008年9月25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奎屯市城市信用社执行15%的存款准备金率;伊宁市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4%的存款准备金率,A类社的存款准备金率在现行水平上下调1个百分点。
  从2008年10月15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奎屯市城市信用社执行14.5%的存款准备金率;伊宁市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3.5%的存款准备金率,A类社的存款准备金率在现行水平上下调0.5个百分点。
  2008年12月5日,为了落实宽松适度的存款准备金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即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A类社(伊犁辖区除奎屯、伊宁市外8家县农村信用联社)存款准备金率暂不调整。
  2009年6月25~26日,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查出主要不合规问题。伊宁县农村信用联社一般存款缴存金额全部来自其各基层信用社手工上报的旬报汇总表,有关人员未与会计核算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状况表”核对,即以此为基数按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个别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仍需规范。个别联社存在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缴存不足情况。存在漏缴存款准备金现象。
  从2010年1月18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奎屯市商业银行执行14%的存款准备金率;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率缴存标准暂不上调。
  从2010年2月25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奎屯市商业银行执行14.5%的存款准备金率;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缴存标准暂不上调。
  从2010年5月10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奎屯市商业银行执行15%的存款准备金率;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缴存标准暂不上调。
  从2010年11月16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奎屯市商业银行执行15.5%的存款准备金率;辖区9家农村信用联社中,伊宁市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0.5%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他8家农村信用联社执行9.5%的存款准备金率。
  从2010年11月29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奎屯市商业银行执行16%的存款准备金率;辖区9家农村信用联社中,伊宁市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他8家县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0%的存款准备金率。
  从2010年12月20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奎屯市商业银行执行16.5%的存款准备金率。因辖区9家农村信用联社均为新疆五地州灾区农村信用联社,其存款准备金率在现行水平上提高0.5个百分点。具体为:伊宁市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1.5%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他8家县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0.5%的存款准备金率。
  从2011年1月20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奎屯市商业银行执行17%的存款准备金率。因辖区9家农村信用联社均为新疆五地州灾区农村信用联社,其存款准备金率在现行水平上提高0.5个百分点。具体为:伊宁市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他8家县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
  从2011年3月25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新疆汇和银行执行18%的存款准备金率。辖区9家农村信用联社均为新疆五地州灾区农村信用联社,其存款准备金率在现行水平上提高0.5个百分点。具体为:伊宁市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3%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他8家农村县信用联社(A类社)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
  从2011年4月21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新疆汇和银行执行18.5%的存款准备金率。
  辖区9家农村信用联社均为新疆五地州灾区农村信用联社,其存款准备金率在现行水平上提高0.5个百分点。具体为:伊宁市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3.5%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他8家县农村信用联社(A类社)执行12.5%的存款准备金率。
  从2011年5月18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汇和银行执行19%的存款准备金率,辖区9家农村信用联社均执行14%的存款准备金率。
  从2011年6月20日起,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辖区汇和银行执行19.5%的存款准备金率,辖区9家农村信用联社均执行14.5%的存款准备金率。
  2012年2月24日,新疆农村信用联社执行13.5%的存款准备金率。

知识出处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社志编撰人员本着对广大信用员工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广泛征集资料,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多角度展现了县农村信用社新老员工的精神风貌,揭示了县信用社由弱变强不断改革创新的艰辛历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为我们认识县农村信用社的全貌,借鉴经验,发挥优势,科学决策提供了可贵依据。喜读志书,深感其不愧是一部“利在当代,惠及后人”的一部好书,也是对当今农村信用社于员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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