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保息分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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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17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保息分红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2
页码: 141-142
摘要: 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农村信用社章程准则(草案)》,规定:信用社年终结算有盈余时,应根据下列标准做出盈余分配方案,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国家银行批准后实行分配。公积金40%以上作为积累以备扩充业务与弥补亏损之用,公益金20%作为社员文化、娱乐、医药、卫生等福利设施及奖励对信用社有功绩的社员,奖励金10%用作奖励本社工作人员;教育基金10%作为社员和干部教育训练工作之用,股金分红不超过20%。
关键词: 投资股 农村信用社 股金分红 农村信用合作 信用社

内容

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农村信用社章程准则(草案)》,规定:信用社年终结算有盈余时,应根据下列标准做出盈余分配方案,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国家银行批准后实行分配。公积金40%以上作为积累以备扩充业务与弥补亏损之用,公益金20%作为社员文化、娱乐、医药、卫生等福利设施及奖励对信用社有功绩的社员,奖励金10%用作奖励本社工作人员;教育基金10%作为社员和干部教育训练工作之用,股金分红不超过20%。年终决算遇有亏损时,以公积金、股金、不返还之收入依次补偿。20世纪50年代信用社初建时期,曾经认为股金分红不属于按劳分配,是按资分配,因此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所以规定信用社不实行股金分红。以后允许分红,但是限制股金分红不得高于一年期存款的利率。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金分红被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不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股金分红制度被取消。
  1966—1976年由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入股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再加上取消分红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金存量极少。
  1979年2月1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信用社股金分红问题的通知》,要求1977年以前应分未分的社员股金红利,统按纯益的15%~25%作为股金分红,已经分过红的不再分;未分红而转为公积金的也应补分。从1978年起不论盈余、亏损,统按定期存款利率付给股息。改革开放后,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允许非按劳分配的存在,为信用社实行股金分红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同时又提出对股金分红要加以限制,以体现信用社社会主义性质。
  1993年,国家税务局发文要求对1993年以后的新股金一律取消保息。1996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特克斯县支行脱钩后,逐步恢复股金分红制度。国务院办公厅〔1997〕20号文件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应该取消保息,坚持盈利分红、亏损不分,使股金和分红真正起到密切社员同信用社利益共同体关系的基础作用。
  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当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原则上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信用社,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
  2000年,县联合社扭亏为盈,符合国家规定分红标准,伊犁州银行监管部门同意社员股金分红,当年县联合社只设资格股,按当年股本金余额的6%进行分红。以后几年,股权改造逐年加强,股本金余额逐年壮大,经营效益也一年比一年好,年年盈利。县联合社每年都按国家规定对社员入股股金按比例分红。2007年,县联社增设投资股。资格股和投资股并行分红,比例不同。2011年,县联社取消资格股,全部转为投资股,分红比例为总股本金余额的15%。2012年与2011年同。

知识出处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社志编撰人员本着对广大信用员工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广泛征集资料,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多角度展现了县农村信用社新老员工的精神风貌,揭示了县信用社由弱变强不断改革创新的艰辛历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为我们认识县农村信用社的全貌,借鉴经验,发挥优势,科学决策提供了可贵依据。喜读志书,深感其不愧是一部“利在当代,惠及后人”的一部好书,也是对当今农村信用社于员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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