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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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968
颗粒名称: 四、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分类号: F426;D92;F812
页数: 8
页码: 390-397
摘要: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关键词: 投标人 办公室 采购文件 集中采购 委员会

内容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集中采购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购建、租赁、委托等方式获取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集中采购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集中采购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集中采购委员会是在理事长授权下,对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和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机构。集中采购委员会的组成:
  (一)集中采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联社主任担任。
  (二)集中采购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联社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担任。
  (三)评审委员由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保卫部、科技中心及需求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奇数)。
  (四)监督委员由纪检监察、审计部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五)专家委员:集中采购委员会聘请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部分集中采购项目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效益、风险等方面的咨询意见。集中采购委员会或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决定向专家委员征求意见。
  (六)集中采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联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后勤服务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集中采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指导和监督集中采购工作;
  (二)处理集中采购中的投诉事宜;
  (三)负责其他有关集中采购的事项。
  第六条 评审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集中采购文件;
  (二)审核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的评标资料;
  (三)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四)采用实名方式,对投标人的报价、企业实力、资信和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评审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采购人。
  第七条 监督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是否依法合规、按程序进行公开采购;
  (二)监督是否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进行暗箱操作;
  (三)监督是否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四)对集中采购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五)解答、处理集中采购中的投诉事宜;
  (六)监督合同签订和全部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专家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集中采购文件的审核工作;
  (二)参加集中采购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并填写评标建议;
  (三)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
  (四)向集中采购委员会反映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评标专家对评标过程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汇总集中采购需求,确定采购的组织形式,报集中采购委员会审批;
  (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负责审核集中采购文件和采购方式,制定招投标日程,对外发布集中采购公告,收发标书;
  (三)提请召开集中采购委员会会议,准备集中采购文件,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评标报告,整理、保管相关档案资料;
  (四)负责审核供需合同、支付价款及合同执行工作;
  (五)不定期开展对集中采购物品质量和服务的事后评价;
  (六)完成集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据联社批准的购建项目,安排审查、修改购建小组拟定采购书或谈判文件、集中采购方案(草案)等采购文书;
  (三)向集中采购委员会申报项目采购书或谈判文件、集中采购方案及采购方式;
  (四)按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的项目采购书或谈判文件、集中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五)集中采购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方式与范围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采购、邀请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须采取公开采购或邀请采购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的,须向集中采购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集中采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邀请采购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购建的。
  2.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的费用占购建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集中采购项目投资金额较小。
  2.集中采购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标的。
  3.采用集中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三)购建的货物规模、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适用询价方式。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单一来源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置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购建的。
  3.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范围。
  (一)集中采购是指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统一购建的采购行为。
  (二)以购建、租赁、委托等方式获取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范围:
  1.电子设备及消耗材料;
  2.办公机具、出纳机具、安全防卫设备等;
  3.账表凭证等印刷品;
  4.运钞车、业务用车的购置;
  5.基本建设工程及房屋购买、维修、装修;
  6.设备租赁、咨询服务、外包软件的开发等;
  7.业务宣传品的购买;
  8.其他需集中办理的购建事宜。
  第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候选厂商进行考察,形成调查报告提交集中采购委员会审批。同类产品的定点厂商不少于3家,有效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需求单位按照有关制度和标准,编制购建计划报告,经联社领导或理事会批准后报送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二)成立购建项目小组、拟定采购方案和集中采购文件,根据集中采购委员会评标结果实施购建。
  (三)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购建项目小组拟定的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后,对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进行审核。
  (四)集中采购委员会收到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后,对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进行审定。
  (五)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按集中采购委员会通过的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组织集中采购,发放采购书,接收投标书。
  (六)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按确定时间组织开标和评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由购建项目小组按采购书的要求与中标单位谈判合同条款,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八)购建项目小组对集中采购物品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书面通知集中采购委员会,同时通知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与投标
  第十六条 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中采购项目已完成审批;
  (二)购建资金已落实;
  (三)集中采购所需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的,应发布采购公告。采用邀请采购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采购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经济组织发出采购邀请书。
  第十八条 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投标人的资格;
  (三)采购文件的发放办法和时间;
  (四)投标时间和地点;
  (五)集中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基本技术要求等。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对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条 购建项目小组拟定集中采购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集中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和要求;
  (五)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供投标文件的格式、地点和截标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方法;
  (十)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综合评标标准,采取打分的方式,实行百分制。
  评标标准应考虑产品的性能、质量、可行性、先进性和投标人的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售后服务、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价格的合理性。
  评标标准报集中采购委员会审批后,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发出后可在截标日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更正采购文件,应通知所有己索取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并酌情延长截标日期。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按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集中采购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对获取集中采购文件的潜在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设有标底的必须严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从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采购人在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书后不得终止采购:
  (一)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
  (二)集中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废标: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集中采购公正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采购任务取消的。
  (三)发生其他影响集中采购公正性的事件。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串通投标,损害信用社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向采购人及相关人员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送达采购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地点。截标日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标。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经济组织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应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参加投标,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开标与定标
  第三十一条 定标会由采购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将投标文件带入会场,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抽签确定述标的顺序,其他投标人退场。由监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合格后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购人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监督委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决定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符的。
  (四)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完成项目所必需的成本的。
  (五)投标文件没有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人认为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按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采用综合打分的办法,设有标底的应参照标底。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较低。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可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集中采购。
  第三十六条 集中采购委员会应在开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定标后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购建项目小组与中标单位在15日内谈妥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采购书为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定标后10日内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并告知中标方名称。
  第三十九条 评标成员应当遵守集中采购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答辩、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集中采购委员会同意后可作废标。
  (一)最低投标报价远超过标底。
  (二)所有投标书均未达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条件。
  (三)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家。
  第四十一条 废标的管理。
  (一)采购人应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除采购任务取消及特殊情况外,应当重新组织集中采购。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集中采购的,必须重新报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签订合同与验收
  第四十二条 购建项目小组与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的价格和采购文件的要求,谈判合同条款。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四十三条 合同可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购建物品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
  第四十四条增购与上次集中采购相同的物品,应首选经集中采购确定的中标人,双方可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五条 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由购建项目小组和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八章 监督与罚则
  第四十七条 监察部门、审计部受集中采购委员会委托受理关于集中采购的投诉并进行调查。需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集中采购中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及经办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知识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巴楚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巴楚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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