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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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967
颗粒名称: 三、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分类号: F832;F426;I247
页数: 10
页码: 381-390
摘要: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关键词: 领导小组 农户信用 信用社 委员会 居委会

内容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操作指引》及自治区联社信用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结合巴楚县及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请各信用社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优化巴楚县信用环境,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巴楚县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操作指引》及自治区联社信用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结合巴楚县及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在巴楚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文明”建设为指引,以“公民道德”建设为主线,在辖区全面启动以推广诚实守信为荣的信用工程,并以此促进县经济、社会的优质和高效发展。
  第三条 本次活动在巴楚县党委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共同行动,旨在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信用型社会。要以巴楚县农民为基础、村为单位、乡(镇)为主导,依托由社会各方人士构成的社会信用考察评价机制,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形成以失信为耻、诚信为荣,广泛遵从“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构建健康的金融生态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四条 创建活动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做到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做到成熟一个,推广一个,切实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第二章 建立创建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为县级、乡(镇)级、村(居委会)级等三级。
  一、成立巴楚县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一位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农口单位和农村信用社等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小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为7-9名(单数)。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辖区乡(镇)创建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组织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负责相关业务的领导组成。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为具体议事办事机构,全权负责本次创建活动措施的具体工作。
  二、成立各乡(镇)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一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巴楚县联社分管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信用社的主任任成员,小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为5-7名(单数)。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辖区村(居委会)创建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乡(镇)信用社,各乡(镇)信用社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业务的领导组成。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为具体议事办事机构,全权负责所在辖区创建活动具体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成立村(居委会)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乡(镇)信用社主任任组长,各村(居委会)支部书记(聘请协管员)任副组长,各村委会主任和相关人员或农民代表任成员。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辖区农民的创建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支部书记(聘请协管员)任主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内负责具体经办的成员组成。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权负责辖区创建活动措施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第六条 信贷员管理农户经济档案,需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通盘、真实、无讹。
  第七条 农户经济档案基本上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户基本情况。
  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三、当年资产负债及经营信息。
  四、前年收支信息。
  五、农户大事登记。
  六、贷款和担保记录及存款信息。
  七、前三年信用信息。
  八、认为必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农户经济档案状态管理。农户经济档案信息按年对证,差别信息重新修改。
  一、信贷管理系统和经济档案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按时修改。
  二、贷款和利息归还记录重新修改。
  三、农户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收入水平情况和财物等可变性信息按时修改。
  第九条 设立信用考评委员会。信用考评委员会组成为县级、乡(镇)级、村(居委会)级等三级。设立县级信用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各乡(镇)信用等级的评介,委员会的委员数为单数,最少不低于7人(含),最多为13人(含),委员会中必须包括农村信用联社的理事长;各乡(镇)设立乡级委员会,负责对所辖村信用等级的评介,委员会的委员数为单数,最少不低于5人(含),最多为9人(含),委员会中必须包括当地农村信用社主任;各村(居委会)设立村级委员会,负责对所辖村信用等级的评介,委员会的委员数为单数,最少不低于3人(含),最多为7人(含),委员会中必须包括当地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或信贷员。各委员会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的指引下,负责信息搜集、资料整理、分析判断、分类归卷、妥善保管,独立进行信用等级评介。
  第四章 建立信息资料库
  第十条 信息资料库由县、乡(镇)、村(居委会)等三级机构组成。在建立三级信息资料库和备份库的基础上,随时随地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定期听取信贷员和协管员的专项汇报,并广泛收集信息,以补充和完善各自的信息资料库,确保信用考评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一、建立县级信息资料库。县级信息资料库建立在县信用联社,县信用联社负责收集各乡(镇)的信息资料,各乡(镇)负责提供信息资料,同时在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备份。此信息资料主要用于考评各乡(镇)的信用等级。考评工作结束后,信息资料按乡(镇)分类装订存档,可用于本县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统计、总结、上报等方面。
  二、建立乡(镇)级信息资料库。乡(镇)级信息资料库建立在乡(镇)信用社,乡(镇)一级信用考评委员会负责收集各村(居委会)的信息资料,各村(居委会)负责提供信息资料,同时在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备份。此信息资料主要用于考察评介各村的信用等级。考评工作结束后,信息资料按村(居委会)分类装订存档,可用于本乡(镇)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统计、总结、上报等方面。
  三、建立村(居委会)级信息资料库。各村(居委会)负责搜集整理辖内农民家庭经济信息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农民经济档案,同时在信用社备份。由农民自觉提供家庭生产、经营、收入等信息资料,主要用于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介绍和推荐农户贷款。
  第十一条 存档保管资料如下:
  一、《农户信用评定表》《村(居委会)信用评定表》《乡(镇)信用评定表》。此类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主要用于农户、村(居委会)、乡(镇)前三年的信用定级。
  二、农户经济档案。此类资料长期保管,可变信息按年修改。
  三、信贷员操作资料和信贷管理信息。主要用于统计和事实说明。
  四、协管员基本信息。主要用于备案和考核。
  第五章 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和信用额度
  第十二条 农户信用评定步骤。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有申请→调查→审查→评定等步骤。
  一、申请。根据农户自家资金需求,可申请村级信用考察评介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信用评价和制定信用额度,并填写《农户信用定级申请表》。
  二、调查。根据农户申请,村级信用考察评介委员会办公室去现场调查农户实际情况,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三、审查。根据村级委员会上报的农户申请、调查报告和经济档案资料,村级信用考察评介委员会审查本户提供资料及村级信用考察评介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情况的真实性。
  四、评定等级。村级信用考察评介委员会审查后,按《巴楚县农户信用综合评定办法》标准,坚持真实、公平、公开原则,评定农户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县信用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信贷资金风险管理的要求,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三种,即AAA(优秀)级、AA(良好)级、A(一般)级。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定级基准为100分。
  一、综合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农户,评价为AAA(优秀)级信用户。
  二、综合评价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农户,评价为AA(良好)级信用户。
  三、综合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农户,评价为A(一般)级信用户。
  四、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下农户,评价为无信用户。
  第十五条 农户授信测算。农户授信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一、内部授信是信用社对农户信用定级,依据家庭财产价值等基准,表示最高授信限额,这种授信无法公开。
  1.内部授信测算公式:内部授信限额=(财产净额×0.5)×信用定级系数。
  2.信用定级系数分别是:AAA(优秀)级信用户,系数为1.7-2.0;AA(良好)级信用户,系数为1.2-1.5;A(一般)级信用户,系数为0.5-1.0。
  二、公开授信是信用社对农户信用定级,依据家庭净财产、生产和经营种类、规模、收入、风险能力等指标制定的授信限额。
  1.公开授信测算公式:公开授信限额=(财产净额×0.4)×信用定级系数
  2.公开授信信用定级系数分别是:AAA(优秀)级信用户,系数为1.5-2.0;AA(良好)级信用户,系数为1.0-1.3;A(一般)级信用户,系数为0.4-0.8。
  三、根据测算结果,各信用社可以适当调整授信限额,但调整结果不得超过内部授信测算结果。
  第十六条 信用考评委员会审议内部授信限额或调整结果,农村信用社主任认定签名。超权限授信,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符合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可以公开授信。信用定级系数按第十五条执行,授信限额测算公式如下:
  一、传统农业户授信限额=种植面积×当地平均收入×信用定级系数。
  二、特色农业户授信限额。
  1.粮食作物种植面积×300元×信用定级系数。
  2.经济作物种植面积×500元×信用定级系数。
  3.特色畜牧户上年总收入×10%×信用定级系数。
  4.设施农业户上年总收入×10%×信用定级系数。
  三、农业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户授信限额=上年经营总收入×10%×信用定级系数。
  第六章 村(居委会)信用定级
  第十八条 村(居委会)信用定级,根据本村(居委会)下属农户信用定级率、还款率、人均收入、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信用社合作情况等各方面的综合指标评定。
  第十九条 信用村(居委会)评定步骤:村(居委会)自愿申请→信用社审查→信用评定委员会信用评定,必要时信用评定委员会可以去现场调查实情。
  第二十条 信用村(居委会)信用定级基准为100分。
  一、综合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村(居委会),评价为AAA(优秀)级信用村(居委会)。
  二、综合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以上,90分以下村(居委会),评价为AA(良好)级信用村(居委会)。
  三、综合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75分以下村(居委会),评价为A(一般)级信用村(居委会)。
  四、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下村(居委会),评价为无信用村(居委会)。
  第七章 乡(镇)信用定级
  第二十一条 乡(镇)信用定级,根据本乡(镇)下属村(居委会)信用定级率、村(居委会)和农民还款率、人均收入、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支持信用社相关工作等各方面综合指标评定。
  第二十二条 信用村(居委会)评定步骤:乡(镇)自愿申请→县联社初查→县级评价委员会定案,必要时县级评价委员会可以去现场调查实情。
  第二十三条 信用乡(镇)评价标准100分。
  一、综合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乡(镇),评价为AAA(优秀)级信用乡(镇)。
  二、综合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以上,90分以下乡(镇),评价为AA(良好)级信用乡(镇)。
  三、综合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75分以下乡(镇),评价为A(一般)级信用乡(镇)。
  四、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下乡(镇),评价为无信用乡(镇)。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定信息公示。结束乡(镇)、村(居委会)和农户信用定级后,评定结果向乡(镇)、村(居委会)、农户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八章 聘请协管员机制
  第二十五条 聘请的协管员必须是当地户口,符合聘请条件,政治坚定、品行优良、群众拥护、尽职尽责的村(居委会)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
  第二十六条 聘请的协管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聘请协管员必须在农村信用社经营服务范围内。
  二、必须拥有群众基础有一定的资信基础,略懂财会和金融知识。
  三、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作风优良、无恶习,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维护信用社的形象和利益,遵守信用社相关管理制度。
  五、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党支部或农民推荐,由乡(镇)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审查批准聘用。
  第二十七条 聘请信贷协管员的步骤。
  一、根据择优原则聘请,向所在地公布聘请条件。
  二、根据所在地农户数和信贷规模,对应聘的协管员进行身份核查、审查批准、公开公示,符合条件的颁发聘请书并进行相关培训。
  三、获得聘请书的信贷协管员与信用社签订合作协议。
  四、聘请期限为3年,完全履行职责的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信贷协管员基本职责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信贷相关政策和信用社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农户宣传信用社的服务目标、信贷管理制度、职能作用、基本业务等内容,动员农户来信用社存款,向信用社说明农户的信贷需求,协助将农户贷款连本贷息按时收回。
  二、协助信用社建立农户经济档案,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动员农户到信用社办理业务并选择信用社提供的金融服务。
  三、了解信贷资金流通情况,监督辖属农户贷款用途情况,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关信息。
  四、参加农户信用评定等级,监督评定委员会对农户评定等级。
  五、服从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信用社的领导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聘请的信贷协管员,不允许领用传票、不得记账、不得收现金、不得使用信用社的各种印章,工作内容仅限于协助信用社或信贷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县联社负责定期培训信贷协管员,建立信贷协管员身份档案,确保一人一档。协管员档案内容以下: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情况。
  二、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考核意见。
  三、组织辖属农户存款、贷款及贷款清收的情况。
  四、建立本村(居委会)农户经济档案时提供信息的情况。
  五、有无违反制度和协议内容的情况。
  六、有无参加培训、受奖、受罚的纪录。
  第三十一条 考核信贷协管员。考核内容如下:
  一、搞好辖属信用环境。
  二、协助信用社向农户宣传各类信用知识及信用社开展的业务。
  三、动员农户自愿到信用社入股。
  四、动员农户自愿到信用社存款。
  五、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
  六、参加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工作。
  七、引导农户家庭走发家致富道路。
  八、主动参加信用社的相关会议或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聘请的协管员,如发生以下情况予以解除聘请协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人行、建管局和信用社的相关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
  二、发生问题隐匿不报,对信用社的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服从管理、协管失职或考核不合格。
  四、推荐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形成贷款风险或造成大量经济损失。
  五、故意延长个人的贷款期限,形成不良贷款。
  六、聘用期内,利用职务之便大吃大喝、投机、压制及其他违规事项。
  七、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章 状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户信用定级考核。县联社对农户信用定级情况按年进行考核,根据农户信用定级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的信用额度。
  一、原信用级别“一般”农户,信用额度内的贷款连本带息按期归还,提高家庭的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且考核结果达标,可提高信用级别或信用额度。
  二、因自然灾害、市场疲软等客观因素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但无欠息的农户,可申请重新还款计划,并保留原信用定级。
  三、故意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降低其信用定级或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的资格。四、发现农户信用级别变化后,需按时调整农户信用额度和贷款额度。调整信用定级或信用额度,必须要提供上会纪要和审查审批纪要。
  五、违约使用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吊销贷款证并取消小额信用贷款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备案农户信用。信用社信贷员填写两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认定表》,同时信用评价定级纪要和审查审批纪要一起装订,一份交档案管理人员,一份交信贷柜台。
  第三十五条 贷款证年度检验。农村信用社每年对农户信用评价之前,开展贷款证年度检验工作,基本检查内容如下:
  一、有无贷款资金转借或拆放情况。
  二、贷款是否连本带息按期归还。
  三、有无贷款资金的隐性危害。
  第三十六条 年度检验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可采取吊销贷款证、降低信用定级和信用额度等措施。
  一、发现贷款没有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客户,吊销贷款证。
  二、逾期三个月以上,但归还了贷款的客户,降低信用定级或取消新用户、一年内不评定信用户。
  三、发现贷款资金转借或拆放的客户,采取贷款提前回收、取消信用定级、两年内不评定信用户措施。
  第三十七条 根据村(居委会)信用评定标准和条件,对各村(居委会)年度检验,符合条件的村(居委会)按相关条款连续信用定级,不符合条件的村(居委会)采取降低信用定级或取消信用定级、一年内不评定信用村(居委会)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根据乡(镇)信用评定标准和条件,对各乡(镇)年度检验,符合条件的乡(镇)按相关条款连续信用定级,不符合条件的乡(镇)采取降低信用定级、取消信用定级或优待条件。
  第十章 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县、乡(镇)、村必须确认和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县、乡(镇)、村必须确认和签订《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并认真履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县、乡(镇)、村必须进行积极广泛地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基本山达到家喻户晓;
  第四十二条 作为受聘为辖区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的协管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必须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号召影响力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四十三条 严禁评介机构之外的组织、部门及个人干涉评介活动,评介机构按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骗取信用等级或冒名骗取贷款;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强令或干涉信用社的放贷和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必须做到“不误农时”,区别于其他种类的贷款,优先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十七条 信用社必须按照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第四十八条 乡(镇)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信用考察评介委员会的组成进行严格要求、严格审察,并对其活动和评审公正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顿并调整个别人员。
  第十一章 优惠及奖励
  第四十九条 给予授信。信用社对取得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农民”“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差别利率,信用等级高,利率优惠多,并授予不同的信用贷款额度,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单户最高标准为3万元。
  第五十条 给予卡证。信用社对取得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农民”,专门颁发“绿色贷款证”“,贷款证”实行按年动态管理“,信用户”可持此证直接在辖区的信用社营业机构办理贷款。
  第五十一条 放宽条件。凡取得不同信用等级且被授予相应信用贷款额度的“信用农民”,持“绿色贷款证”办理信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不需要办理任何担保和抵押手续。
  第五十二条 贷款优先。凡验明“信用农民”身份的,对持有“绿色贷款证”的贷款人优先办理授信额度内的贷款。
  第五十三条 颁发牌证。对取得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农民”“信用村”“信用乡(镇)”颁发相应信用等级的牌证,以鼓励诚实守信光荣。
  第五十四条 增加授信。联社对一年一度考核后,继续保持信用等级的农民、村、乡(镇),在上年授信额度的基础上追加10%的授信额度,且当年可以使用;提升信用级次的,在上年授信额度的基础上追加20%的授信额度,直至授信最高限额。
  第五十五条 考核奖励。对取得实效、获得信用等级的乡(镇)、村、农民,在当年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晋升考核中给予加分,并给予必要的荣誉和物质鼓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方案在巴楚县农村信用社服务范围内试行,并作为农户、村、乡并且同等单位信用定级的基准。
  第五十七条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与原实施方案有抵触之处,按本方案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与农村信用社基本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按本方案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方案由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知识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巴楚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巴楚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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