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收支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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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84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现金收支管理
分类号: F832;D92;F8
页数: 3
页码: 222-224
摘要: 1950年4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和检查有关现金管理的事宜。人行县支行成立后,严格执行政务院规定,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随时交存人行县支行;各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天零星开支的总额;除发放工资、农副产品收购及结算起点以下的日常开支外,不得使用现金;不准随意坐支销货款,现金管理工作正规有序。
关键词: 县域农村 大额现金 自治区 信用社 现金管理

内容

1950年4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和检查有关现金管理的事宜。人行县支行成立后,严格执行政务院规定,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随时交存人行县支行;各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天零星开支的总额;除发放工资、农副产品收购及结算起点以下的日常开支外,不得使用现金;不准随意坐支销货款,现金管理工作正规有序。1955年以后,这种现金管理方法扩大到公私合营和集体单位使用。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一经成立,即执行现金收支的管理规定。但由于条件和组织形式所限,执行的不够。在信用社逐步壮大,管理逐步正规后,松散的现金管理方式得到改变。
  1958年以后,由于“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人行县支行一度放松现金管理工作。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放的决定》,再次重申和强调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纪律,为国民经济调整服务。人行县支行对县域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单位重新核定库存限额,由人民政府用文件下达到各信用社执行;对现金收支较大的信用社恢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规定,报请财委批准后严格执行,银行予以监督登记,每季末上报财委;严格审批制度,凡超限额的由银行计划部门审批;严格结算纪律,凡国营、企事业单位外出采购物资的,一律办理异地结算和自带信汇,转账结算。节约现金使用,促进现金回笼。
  1973年2月9日,县域农村信用社开始实施自治区财政局银行组下发的《信贷、现金计划管理办法(草案)》。5月,人行县支行对县域农村信用社现金进行检查。11月9日,自治区革委会下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扭转现金管理被动局面。
  1976年后,县域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1977年,县域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人民银行县支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
  1978年,根据人总行关于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管理制度,同时扩大管理范围,严格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工作基本恢复正常。同年,信用社资金纳入银行信贷计划。
  1979年12月4日,县域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上级《关于改进现金管理、工资管理、奖金管理支付问题的通知》。社队向国家缴售农副产品,采取转账结算,支付现金由缴售单位自愿;企事业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等)从农贸市场购买允许的农副产品,银行可予支取现金。
  1981年4月23日,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现金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在200元以内的收支,可以转账,也可以使用现金;外地采购所需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信用社转账结算。5月19日,县域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由农行县支行实行。
  1983年8月27日,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的通知》规定,贯彻执行现金管理的规定,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及时送交银行。
  1984年,县域农村信用社建立查库制度,管库人员挪用库款以贪污论处。
  1988年,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1000元以下均可以支付现金,库存现金限期最高不超过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予以核定,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信用社最长不超过15天的日常用量,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不得擅自坐支。从11月1日起控制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的现金支付。
  1989年下半年开始,县域农村信用社将同城转账支票的起点由100元提到200元,500元以下的现金支票不需计划部门审批。农民缴售农副产品除使用部分(30%左右)定额转账支票外,一律兑付现金,因此现金使用量逐年增加,市场更加繁荣,经济更加活跃。
  1992年,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紧急通知》规定,不提前兑现各种承包款项,不提前发放年终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不滥发奖金、补贴、津贴、购物券和实物。业务周转金、库存现金合理,规定现金库存限额,超限额部分,除信用社稽核员查库外,分社会计制定定期、不定期查库制度,有查库记录,做到库存现金无白条顶库、挪用、长短款。
  1997年,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4月16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公告》和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实施办法》。对大额现金支付逐笔登记,定期上报备案。对个人储蓄存款一次支取5万元以上的,提款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储蓄机构核实后予以支付。一次性提现20万元以上的,提款人至少提前一天预约。严禁公款私存,个体经营户不得将经营资金存入储蓄套取现金,逃避现金管理。开户单位可保留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15天以内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量。农村信用社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格中,进一步推行定额转账支票,减少不必要的现金流通量;对畜产品市场开放后收购所需资金给予放宽,允许支付现金,允许按比例发放预购订金,方便农牧民销售农产品。7月1日起,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实施办法》,对信用社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5万元以上含5万元)、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对开户单位支付大额现金时,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1994年6月21日印发的《大额提现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2000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金支取数额不断加大,县域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现金大额报备制度。2001年,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重申及规范现金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知识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巴楚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巴楚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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