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贷款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76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贷款利率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9
页码: 152-160
摘要: 1953年9月1日,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新疆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信用社存贷款利率问题》规定:信用社放款利率略高于银行放款利率,低于私人自由借贷利率。
关键词: 基准利率 调整到 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 信用社

内容

1953年9月1日,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人行新疆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信用社存贷款利率问题》规定:信用社放款利率略高于银行放款利率,低于私人自由借贷利率。
  1963年1月10日,县域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自治区信用社利率规定,在月息5.4‰至7.2‰的幅度内掌握。
  1965年6月11日,县域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人、农两行下发《关于调整现行储蓄存款及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规定》,对社员的贷款利率适当降低,最高不超过月息7厘。
  1984年,县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在农业银行批准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规定幅度内灵活浮动。可以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不同对象(包括对象的信用可靠程度、经营能力等),采取不同利率,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
  1985年12月26日,县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由月息6‰调整为月息5.4‰。1988年9月1日,县域农村信用社上调贷款利率,平均上调1.52个百分点。
  1989年2月1日起,县域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总行通知:贷款利率在专业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超过50%的由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批准。6月1日起,县域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总行通知:贷款利率按专业银行和各项贷款利率最高上浮100%。
  1990年2月1日起,县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按专业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50%。8月21日起,县域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总行通知,贷款利率在专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0%,超过60%的由县级以上人行批准。
  1991年5月,县域农村信用社不执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六个月档次:对贫困户生活贷款按法定利率7.2‰执行,不实行上浮,给予照顾;农户一般生活、生产费用贷款、集体生产费用贷款、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从月息7.8‰调整为7.2‰;对婚丧及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体工商户、商业、运输业、服务业、修理业、建房等贷款月息8.7‰不变;固定资产贷款:一年(含一年)以下从月息7.8‰调整为7.05‰;三年以下至五年(含五年)从月息9‰调整为7.95‰;五年以上从月息9.3‰调整为8.1‰。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浮,幅度为60%。超过这个幅度,报县以上人民银行批准。对各种贷款的上浮幅度,由县联合社(支行)统一规定执行。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由月息7.2‰调整为6.3‰。
  1993年5月15日,县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调0.82个百分点。7月11日贷款利率上调1.38个百分点。
  1996年5月1日,县域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日利率由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七调整为万分之五,挤占挪用贷款日利率由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九调整为万分之七。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备付金存款年利率由9.18%调整为8.82%;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年利率由10.26%调整为9.9%,支持信用社贷款年利率由10.26%调整为9.9%。8月23日,县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
  1997年10月23日,县域农村信用社平均贷款利率下调1.5%。
  1999年6月9日,人民银行降低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利率,二十天以内由现行的3.6%下调为2.25%。三个月以内由现行的3.87%下调为2.52%,六个月以内由现行的4.05%下调为2.7%,一年以内由现行的4.14%下调为2.79%。9月1日,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加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大到3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用率最高上浮幅度50%不变;对中小型企业的贴现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上浮后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对大型企业贷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1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务院确定的512家大型国有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2007年3月17日,县域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上浮40%: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执行6.615‰(月利率下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执行7.455‰。非信用村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上浮50%: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执行7.087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执行7.9875‰。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贷款(含信用村,除质押贷款外)利率上浮70%: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利率执行8.032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执行9.0525‰;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执行9.3075‰;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执行9.5625‰。其他农户类贷款(财政贴息)利率上浮100%: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执行9.4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执行10.65‰;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执行10.95‰;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执行11.25‰;非财政贴息的其他农户类贷款比照农户担保贷款利率执行。质押贷款(信用社存单)利率执行最低上浮幅度40%: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执行6.61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执行7.455‰;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执行7.665‰。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上浮100%: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执行9.4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执行10.65‰;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执行10.95‰;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执行11.25‰。企业贷款利率按担保方式的不同上浮,质押贷款利率执行最低上浮幅度40%: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执行6.61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执行7.455%;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执行7.665‰。保证、抵押贷款利率执行最高上浮幅度100%: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执行9.4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执行10.65‰;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执行10.95‰;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执行11.25‰。
  2008年11月27日,县联社贷款基准利率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一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66%调到5.58%,其他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利息,由现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上调60%,其他农业贷款利率现行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调70%,其他贷款基准利率上调80%。对信用社入股社员和支持信用社工作的客户,为确保各方的共同利益,实行相应的优惠利率。如果贷款需要展期,贷款利率也要调整相应的档次。
  2010年12月31日,县联社对贷款利率予以调整。农户以农业生产为用途的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50%,未入股的非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60%。其他农业类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55%,未入股的非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65%。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类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65%,未入股的非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75%。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期限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30%和50%,未入股的非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40%和60%。今后执行的消费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期限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40%和60%,未入股的非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50%和70%。为信用社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期限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10%,未入股的非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20%。对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以下2种幅度:对福利性企业和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发放的贷款,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利率在20%以上50%以下协商确定;扩大固定资产规模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矿物业及非农业性的其他企业的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40%以上70%以下协商确定。逾期贷款利息,在调整后执行的同一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入股社员增收30%的利率,未入股的非社员增收40%的利率。此贷款利率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放的贷款利率直到回收贷款为止,执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上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分阶段计算)。
  2011年7月7日,县联社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根据联社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用途,分在信用社入股的社员和未入股的社员,对存款、贷款利率作如下调整:农户以农业生产为用途的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55%,未入股的非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65%。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类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60%,65%,70%,75%,未入股的非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70%,75%,80%。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期限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10%,未入股的非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20%。今后执行的消费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期限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10%,未入股的非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20%。为信用社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期限入股社员浮动利率调整到10%,未入股的非社员利率按人行制定的基准利率执行。对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以下2种幅度:对福利性企业和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发放的贷款,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利率在20%以上50%以下协商确定;扩大固定资产规模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矿物业及非农业性的其他企业的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40%以上70%以下协商确定。逾期贷款利息,在调整后执行的同一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入股社员增收30%的利率,未入股的非社员增收40%的利率。此贷款利率从2011年7月7日起执行。以前发放的贷款利率直到回收贷款为止,执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上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分阶段计算)。
  2012年5月,县联社明确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贷款利率执行必须在(0.7-2.3)规定的浮动区间内进行。2.可持续发展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必须充分考虑县市联社筹资成本以及盈亏平衡点,确保可持续发展。3.让利“三农”原则。农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重点是涉农企业贷款利率,要低于一般企业贷款利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要低于一般农户贷款利率,一年期农户贷款年执行利率不得超过10%。4.收益覆盖风险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当依据不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的风险程度,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通过利率手段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发展;为防范农村信用社的系统性风险,根据内部测算法及存量贷款风险评估确定,全疆农村信用社拨贷率必须达到9%的标准。5.区别对待原则。贷款利率定价要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定价,对信用等级较高,以往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实行优惠利率。对拖欠贷款本息的贷款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罚息。在科学测算、确定一般农户、企业贷款利率基准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利率浮动幅度。6.有利于竞争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对于优质客户,可适当突破利率浮动的范围,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增强对优质客户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6月8日,县联社对贷款利率予以调整,逾期贷款月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对社员上浮30%。12月,联社下发《关于成立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和《巴楚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实施细则》。

知识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巴楚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巴楚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