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联社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462
颗粒名称: 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联社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页数: 3
页码: 550-552

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办法》以及《担保法》有关规定,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行为,严密贷款手续,严格贷款的规章制度,提高贷款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订《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严禁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从1999年起凡发现发放信用贷款,按贷款金额10%对经办信贷员予以处罚,按贷款金额5%对社主任予以处罚并限期收回。限期收不回的,按贷款金额10%对社主任予以处罚,按贷款金额20%对信贷员予以处罚。如出现风险,收不回贷款本息,则按贷款金额10%对社主任予以处罚,并由信贷员赔偿全部损失。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三种形式。
  一、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各社只许办理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由担保人在、合同上亲笔书写“愿对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二、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做好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工作。
  三、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各社应大力开办以本社存款为质的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这既能稳定信用社存款,又能最大限度降低信用社信贷风险。
  第二条 加强存贷款比例指标管理,各项存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70%,超过此项比例的信用社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比,社主任和信贷员不得参与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三条 贷款管理实行社主任负责制,社主任可以授权副主任、分社主任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由于各社尚不规范,多为资不抵债信用社,无法按资本总额的比例规定贷款的审批额度,因此联社规定,各社贷款审批权限为2万元(存单质押贷款除外),凡超过审批权限贷款者,按超权限金额10%对审批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实行信贷员第一责任人制度,由信贷员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及到期催收,信贷员对自己所发的贷款“包放、包放、收不回包赔”。
  第五条 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和分级审批制度,成立由社主任、副主任、分社主任、信贷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审批小组,对大额贷款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减少信贷风险。
  第六条 建立信贷员离职审计制度,信贷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对其工作任职期间发放的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并落实清偿事宜。
  第七条 建立驻村信贷员制度,根据业务量的大小由信贷员负责一个或几个村的信贷工作,既要承担驻村内的新贷款的发放、检查及收回工作,又要负责老贷款的清偿。
  第八条 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各社应按村逐户设立贷户经济档案,详细记录贷户的经济实力,财产状况,各类负责、经营项目,全年收入及总投资等情况。
  第九条 严禁发放跨区贷款,对历年发放跨区贷款的,按照“谁发放、谁收回”的原则执行,限期收回。1999年如发现发放跨区贷款,给予贷款金额10%的处罚,对信贷员和审批人给予处罚。
  第十条 严禁发放人情贷款,信用社职工引荐、介绍的贷款,由引荐、介绍人限期收回,并给予贷款金额10%的处罚,同时对经办人、审批人处以贷款金额5%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单户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2万元,最大十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存单质押贷款除外)。
  第十二条 严禁自批自贷、发放冒名顶替贷款,一经发现责令责任人立即下岗,限期收回,并处贷款金额1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的基本程序。
  一、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信贷员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借款人的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核实抵押物、质押、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签署调查意见。
  三、贷款审批由审批人按照审批权限,对信贷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签署审批意见。
  四、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担保条款。并由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签章。
  五、贷款发放:由会计部门根据借款合同及借据给借款人发放借款。
  六、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应对借贷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七、贷款归还:贷款到期一星期前,应向借款人发放还本付息催收单,督促借款人及时筹集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加强不良贷款监督。各社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以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和考核,并加强催收,力争年底不良贷款必须压缩30%,达到“852”水平,即逾期贷款比例不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超过5%,呆账贷款比例不超过2%。
  第十五条 各社必须公布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以方便顾客。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