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本金(股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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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45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资本金(股金)
页数: 2
页码: 545-546

内容

第十三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起点为1元人民币,个体社员每人至少500股;团体社员每个至少10000股;职工社员每个至少15000股。单个个体社员(含农村信用社职工)持股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单个团体社员持股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本联社职工入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本联社的集体资本金是由本联社历年积累按规定程序转作实收资本所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五条 本联社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974万元,其构成如下:
  个体社员股金1361万元;
  团体社员股金438万元;
  职工社员股金175万元。
  第十六条 缴纳股本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七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得以股金证在本联社以外设定质押。社员股权经向本联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和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社员退股,应向本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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