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建设与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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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324
颗粒名称: 一、制度建设与保障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4
页码: 426-429
摘要: 1984年,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印发《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9年,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关于非正常占用贷款账户设置及账务核算的通知》,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据此规定将全辖的非正常贷款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三种贷款形态,作为重点进行风险防控管理。
关键词: 额敏县 农村信用社 信用合作社 自治区 不良贷款

内容

1984年,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印发《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9年,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关于非正常占用贷款账户设置及账务核算的通知》,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据此规定将全辖的非正常贷款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三种贷款形态,作为重点进行风险防控管理。1991年,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印发《关于清收非正常占用贷款和监测考核检查验收实施方案》,1993年,财政部出台《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际惯例改革财务会计制度。1994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贯彻落实中国农业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监测考核暂行规定》,对全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实行“四级分类”管理。以贷款的约定还款期限和安全程度作为划分标准,额敏县信用社将贷款占用形态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呆账贷款共四级。并在业务报表中增设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呆账贷款科目,按期限对信贷资产进行监测考核。这种监测考核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资产风险防控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
  199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近20部金融法律法规,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近百件。中国农业银行也制定《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增强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壮大的能力。1996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呆账贷款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这一时期,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外部的法规环境明显改善,资产的所有权逐渐得到有效的保障。
  1997年9月,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强调资本充足率、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资本总额的比例等4项指标。11月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又将这一指标扩展到9项指标。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把指标体系划分为流动充足性指标、资产安全性指标等17项指标。
  1999年3月24日,额敏县联合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2000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不良贷款的认定、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和处罚规则。
  2001年,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下发关于《建立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检测与考核制度》的通知,要求额敏县联合社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检测工作。一是基层信用社按季向县联合社上报《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变化统计表》,县联合社向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及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合作科上报《额敏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变化统计表》。二是建立重点机构直接监测制度。对不良贷款增幅较大、问题突出的农村信用社及时组织现场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三是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分析报告制度。
  2002年,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5月8日,额敏县联合社修订和完善《额敏县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并制定《额敏县农村信用联社信贷考核办法》和《额敏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考核办法》。
  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成立,确立“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规定“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4月21日,县联合社对《额敏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并制定《额敏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
  2004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新疆银监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实施细则》。
  2005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塔城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转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制定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资产管理尽职要求、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尽职检查监督要求、责任认定和免责7项指引。
  2006年,县联社制定《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制度》,4月20日,额敏县联社制定《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9月28日,塔城监管分局转发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机构职责、总体风险控制、研发风险控制、运行维护风险控制、外包风险控制、审计6项指引。11月17日,额敏县联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联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预案》。11月22日,额敏县联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联社联保贷款互助金和存款管理办法》。
  2007年2月8日,自治区联社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3月23日,自治区联社转发中国银监会《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规定不良资产检测和考核、不良资产分析、监管措施与责任。4月30日,自治区联社制定《自治区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6月,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制度汇编》,对信贷管理、资产风险管理等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关的制度。11月5日,县联社下发《关于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置换不良贷款处置操作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6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机构、人员及职责、基本内容、操作程序、监督和考核四类方法。1月30日,县联社上报自治区联社关于《额敏县农村信用联社风险处置预案》的报告。4月15日,县联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5月21日,自治区联社转发新疆银监局关于印发《新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不良资产分析、监管措施与责任三项实施细则。5月26日,县联社上报塔城银监分局《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提高及不良贷款双降进度目标及措施报告》。9月22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做好不良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10月29日,县联社上报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风险应对机制》。10月29日,县联社下发《关于警惕传销与贷款诈骗相结合风险提示的通知》。12月8日,县联社下发《关于对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责任追究的通知》。
  2009年1月9日,县联社下发《关于调整清收不良贷款奖励发放方式的通知》。2月20日,额敏县联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发放暂行管理办法》。3月9日,自治区联社印发关于《新疆农村信用社外出人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6月3日,自治区联社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2006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6月20日,额敏县联社下发《关于加强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通知》。8月25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加强不良资产清收激励费用管理的通知》,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激励费用标准、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审核制度、报备审批制度、五项管理相关事项。11月13日,县联社下发《关于对2009年拟核销呆账贷款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通知》。12月18日,塔城地区银监分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制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考核问责、风险管理文化、监督与评价六项指引。
  2010年3月10日,自治区联社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额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暂行规定》,规定对以现金清收方式完成任务的县(市)联社,给予奖励1万元,并返还责任风险金1万元;对办理借新还旧、重组转贷和以资抵债等方式完成任务的县(市)联社不予奖励,只返还责任风险金1万元。7月22日,自治区联社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招标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出人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2006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诉讼清收操作指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诉讼保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分为违法、违规和非违法违规三种形式。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已置换的“两呆”贷款,联社可以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获取酬金。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按贷款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实行四级分类的不良贷款,按其实际占用形态,呆滞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20%,呆账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实行5级分类的不良贷款,按其实际占用形态,可疑类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20%,损失类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诉讼清收的制定诉讼决策,诉讼时机的把握,诉讼目标,诉讼突破口的选择与确定,诉讼策略,诉讼对象的确定,财产的查找,财产保全、诉讼时效的审查,担保的审查,撤销权,代位权,抵销权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管辖法院的选择,诉状撰写,举证与质证,二审程序应注意的问题,撤诉及其法律后果,再审程序应注意的问题,支付令的使用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中提供物的担保的登记,参与分配,对被执行人对外投资权益的处理,以物抵债,执行和解与恢复执行,执行终结与债权凭证,被执行案件一共32项指引。
  2011年1月4日,自治区联社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准确进行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反映和评价贷款风险状况;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监管,有效缓解和化解融资平台贷款风险。2月14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下达2011年不良资产清收计划的通知》,规定不良贷款占比在3%(含)以下的联社不再下达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计划,工作重点由不良贷款清收向全面风险管理转移,优化全辖资产结构,提高驾驭风险管控的能力;不良贷款占比在3%~5%(含)的联社,绝对额下降计划5%。不良贷款占比在5%~10%(含)的联社,绝对额下降计划10%。不良贷款占比在10%以上的联社,绝对额下降计划20%。对于当年发放新增不良贷款超过1%的联社,自治区联社将对其理事长及经营班子进行问责,严禁不良贷款反弹。4月18日,县联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1年“三项整治”活动方案》。8月2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加大表内外挂账利息清收工作的通知》。
  2012年3月5日,县联社上报自治区联社《关于呈报额敏县农村信用社2006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管理办法的报告》。7月7日,县联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增不良贷款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7月9日,县联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暂行办法》。9月7日,县联社下发《关于对2012年拟核销呆账贷款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通知》。县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工作,历经波折,终于取得长足的发展,各类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得到不断完善,从单一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发展成较为全面的指标体系管理。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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