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银行管理时期财务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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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222
颗粒名称: 二、农业银行管理时期财务制度
分类号: F832;F275;F812
页数: 3
页码: 370-372
摘要: 1980—1996年,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归口农业银行额敏县支行管理,没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执行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关键词: 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 中国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 信用社

内容

1980—1996年,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归口农业银行额敏县支行管理,没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执行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指出:信用社应当在银行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灵活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1980年12月19日,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印发《关于自治区信用社经济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1年,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关于自治区信用社经济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实行经济核算,考核组织资金率、资金运用率、工作质量、费用开支、盈余等五项经济指标。11月18日,新农银(81)信字第49号文件通知:决定对信用社的费用,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摊。凡营业所与信用社合署办公的,按11月底所社人数算,信用社全部脱产职工(包括信用分社和服务点的脱产职工,不包括支行借用人员)比营业所实有固定职工(不包括支行临时派往实习和帮助工作的人员)多的,其多出部分,由银行按信用社每人平均全年各项费用的60%计算分摊费用;所社人数相等或营业所人员多于信用社的,银行一律不分摊费用。信用社职工被借调到支行顶岗的,其个人的全部费用应由支行付给,以前未付的,要在办理费用分摊的同时,由支行全数补付。信用社每人全年平均各项费用,一律按信用社1980年12月至1981年11月底,信用社各项费用科目实际支出的合计数,按人员平均计算。单设的信用社,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分摊比例,由银行按比例计算。未办理银行任何业务和工作任务的,银行不计付分摊费用。对信用社的费用分摊,应在12月上旬抓紧办理完毕,及时结付清整,以免影响行社年终决算和经济核算。对信用社的费用已由银行实行分摊办法,因此各项费用应明确划分,按规定由各自列支不得互相代支或转嫁。银、信账表凭证也应分别使用。办理信用社业务,使用银行凭证账表的,应按价收费。
  1986年,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业银行额敏县支行的统一管理下,统一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逐步规范财务管理。
  1987年6月,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支行长会议决定,对信用社实行“亏损包干,减亏留用,超亏自负。限三年内扭亏为盈,过期不补”。当年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在《信用社财务会计基本制度的补充规定》中对信用社6项指标百分考核方法重新进行修定。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财务6项指标百分考核项开始执行存款增长率20分,股金增长率10分,到逾期贷款收回率20分,资金周转率20分,资金损失率10分,损益指标20分。对超额完成按比例加分,没有完成的按比例扣分。加分上限为底分的1倍,减分的下限以底分扣完为止。在农业银行塔城支行的统一部署下,奖金发放与6项经济指标得分多少同增同减。盈余分配执行公积金一般不少于50%,社员股金分红基金为6%,上缴合作发展金5%,社员公益金5%,职工福利基金5%,职工奖励基金20%。9月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规定按照《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农村信用社应是纳税义务人。从1987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8年5月,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成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用社成本开支的范围。
  1989年11月,贯彻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尽快扭转信用社严重亏损局面的决定》。
  1991年7月,全县信用社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其业务经营及财务收支情况;加强成本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建审批制度;按照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在税前提取呆账准备金,用于核销和处理贷款呆账。信用社要依法纳税。
  1992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印发新修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突出强调信用社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平调、挤占、摊派和侵吞、私分信用社的资金财产。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联合社的组织、领导下,各家信用社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信用社发展。
  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资金、财产、人员。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
  1994年1月1日,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以前规定同时废止。6月16日,敏县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12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发(1994)198号《关于对信用社上缴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是为适应农村信用社合作事业的发展,统一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担事项的需要,为信用社经营管理提供服务。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一律归辖内信用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前期已经划归农业银行的,必须予以纠正。额敏县信用社遵照指示,按要求执行。
  1996年7月22日,为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城乡信用社在新旧制度转轨过程中顺利实施新制度,切实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0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问题的通知》《关于集团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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