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建时期财务制度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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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221
颗粒名称: 一、初建时期财务制度建设
分类号: F832;F8;F812
页数: 2
页码: 369-370
摘要: 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自1954年成立至1979年是财务制度初建时期。在经历“大跃进”、十年“文革”等不同的历史时期,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制度几经废立。这一时期,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体系,执行财政部(包括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上级机关颁布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额敏县 信用分 农村信用社 人民银行

内容

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自1954年成立至1979年是财务制度初建时期。在经历“大跃进”、十年“文革”等不同的历史时期,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制度几经废立。这一时期,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体系,执行财政部(包括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上级机关颁布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1959年4月30日,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印发《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和信用分部账务划分的几点意见》,规定人民公社信用部和上级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是内部往来关系,公社信用部的会计科目、账务组织完全与过去营业所相同。信用分部同信用部的资金往来是存贷关系,存款、贷款都相互计算利息。信用分部的会计科目和账务组织应参照前发的《人民公社信用部会计核算工作有关规定》办理。7月23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请示委托信用分部发放农贷酌付手续费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个别偏僻地区、公社生产队距银行较远,营业所干部又顾不过来,直接发放贷款确有困难,而且该地区的信用分部设在管理区,并有脱产人员,且单独核算,可将这类生产队的贷款业务委托信用分部办理,酌付手续费,其比例分别按发放贷款本金的2‰、收回贷款本金的3‰付给,即按发放和收回农贷按本金的5‰付给手续费。
  1972年12月1日,自治区财政局先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结算办法》,决定1973年1月1日起施行。
  1973年1月1日,全县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财务管理制度》。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1970年以前的历年亏损补贴意见的通知》。5月25日,执行自治区革委会财政局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稿)》。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标准,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编制年度费用计划,经讨论通过,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具体执行时按季度分月作出安排,凡预算内的开支由信用社主任批报,预算外的开支必须按程序补报追加计划,不得先斩后奏。
  1977年11月24日,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决定,从1978年起信用社资金纳入银行信贷计划。11月2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银行八条”),提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信用社资金应当纳入国家信贷计划。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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