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银行的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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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216
颗粒名称: 一、人民银行的相关检查
分类号: F832;F275;F8
页数: 4
页码: 363-366
摘要: 从1954年到1979年,在这长达25年的时间里,额敏县各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当地的机构以业务检查、辅导代替审计工作。
关键词: 额敏县 联合社 农村信用合作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从1954年到1979年,在这长达25年的时间里,额敏县各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当地的机构以业务检查、辅导代替审计工作。
  (一)1955年7月,额敏县共有13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中8家是新建立的信用社,部分农村信用合作基础比较薄弱,社员干部在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方面又缺乏实际经验和方法。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派出工作组,对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检查整顿,查出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账务紊乱,主要是1955年2月间发展的一批新社中,在账务处理手续上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紊乱现象,如会计科目运用混乱,不按时记账,不按实际发生业务内容记账,有乱记、错记或一笔账记成两笔账,储存放款业务利息不准确,个别社甚至放收贷款不填写原始凭证等违反会计制度的错误做法。
  二是业务不开展,只依靠仅有的股金发放贷款,存款业务开展不起来,造成贷款资金不够。还有个别社在工作中不敢放手大胆地去做,抱紧资金不放款,怕春天放出到夏天贷款收不回,形成资金积压,如一区六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到7月尚有1100元的资金存在银行里,没有放出去使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存款工作没有计划、没有步骤,信用社主任重视不够,也不积极地开展储蓄业务,有的社甚至自建点以来根本就没有开办储蓄业务。
  三是民主管理制度执行不够,信用社的集体领导没有很好发挥作用,许多信用社的理事不理、监事不监,成挂牌社干,由于许多信用社的监事不知道社里的情况,工作放在理事主任和会计身上,规定会议不按时召开,社员小组流于形式,如一区六乡农村信用合作社自建立以来仅开过一两次会议,因此造成业务长期停滞不前,群众申请借款找不到社干,信用社的工作长期无人管。
  四是社干缺额及要求薪金。有部分信用社的主任或会计是苏侨,4~8月经批准分2批回国,造成社干缺额,一时找不到适当的人补充。同时由于信用社是新建的,业务少,部分社的会计对工作生疏,加之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在信用社放款季节(工作较多时),信用社工作占去的时间或多或少地影响社干的生产,还有个别社干家庭生活困难要求增加薪金。
  (二)1957年,根据上级要求和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具体情况,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检查整顿工作。由于社干能力低,整社中缺少办法和经验,只抓整账一方面,在贯彻民主办社方针和大力开展业务方面整顿不够彻底,使整社工作限于一般化的水平,存在的问题也未能得到完满的解决。
  一是民主管理方针贯彻不够,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社干之间分工不明确,理事会与监事会不能按期召开,社内的一些问题不能用民主的方式解决,而是由主任、会计包办。事后也不向群众和委员们交代。更严重的是个别社的会计掌握信用社的大权,超出委员会的权限,形成会计包办代替一切,理事和监事对会计起不到领导和监督的作用,给犯罪分子留下贪污挪用社款的漏洞。
  二是业务不开展,主要表现在长期以来社员没发展,存放款业务停滞不前,股金长期收不回来,自愿、便利、保密的存款原则宣传得不深不透,贯彻得也不够,信用社会计没有建立实际可行的工作制度,定时、定点、定线的“三定流动”服务制贯彻不够,同时也不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1963年,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成立整顿信用社工作组,在东风人民公社各大队社教工作组和大队支部的统一领导下,从11月16日开始,按照整社计划,对辖区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1大队、2~5大队、3~4大队、6大队等社)进行“四清”检查和整顿,查出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民主办社、勤俭办社的方针没有认真地贯彻,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没有发挥作用,由会计一人一手包办。6家社两年以来均未召开过理事会、监事会,如有的社理事监事还是1958年的老委员,到现在他们也不知道自己还是不是委员,需要干些什么事情,有名无实。有的社因为理事、监事委员变动,到现在还没有将委员补充上,由会计独断独行。
  二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阶级路线模糊,在工作上吸收“五类分子”入社,并给“五类分子”贷款。如1大队信用社吸收4户地主、1户反革命、1户富农加入信用社,同时还给2户地主、1户富农贷款33元。再如3、4大队还吸收2户富农入社,其他两个社也有类似情况,严重地违反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
  三是不按政策、原则、制度、规定办事,信用社的会计、银行营业所干部、大队干部等随便批条子借款。如3、4大队信用社给县法院、公社、粮站、教员、供销社、营业所等12个国家干部贷款956.20元,给大队级干部6人贷款计945元。截至10月11日,这个队贷款总人数为144人,金额为9200元,其中:社员贷款7298元,平均每个社员贷款57.70元,而每个干部平均贷款105.60元,国家干部最多120元,大队级干部最多250元。
  四是财务错乱,影响业务的开展。如3、4大队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社员存款669.10元,社员信用社没有付给款,原因是有的社员手里有存折,信用社里没有账,有的社里有账,社员没有存折,错误类型复杂。资金平衡表不平,相差4663.62元。1大队信用社银行存款差800元,储蓄账比总账少400元。6大队信用社账、据不全。更严重的是有群众存款1万元,不知下落。
  五是农村信用社会计,不专心工作,贪污挪用公款现象严重。
  六是流动服务差,社员取款不方便。
  (四)1998年4月14日至6月14日,人民银行塔城地区分行检查组对额敏县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全面稽核。查出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业务、信贷业务、财务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
  一是1992—1995年宋钦民任主任期间发放的贷款仍未收回的有76笔、金额1674310.34元;1992年度以前荆志新担任主任期间发放贷款有154笔贷款仍未收回,金额567283.43元;王怀东任主任期间发放的贷款仍未收回的有136笔,金额1306719.44元。稽核组要求按照谁批准、谁发放贷款谁负责清收的原则,由本人负责收回,在贷款清收完毕前,责成县联合社只发放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生活费。
  二是查出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在1996年、1997年度业务经营中存在高息揽储、发放手续费、扣收贷款保证金的行为,收取的贷款保证金账务记载混乱,存在支取不记账以及乱支等现象。稽核组依据新银〔1998〕27号文以及《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责成农金体改办给予严肃查处。取消额敏县郊区信用社原主要负责人王怀东三年任职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宋钦民、王怀东、唐晓晴分别给予600元、500元、300元的经济处罚。
  三是查出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修理费的名义列支12090元,实为购买三台摇摆机,从1391其他应收款科目列支的6880元年检费去向不明,会计员以赴昌吉学习的名义多报的差费1566元,以差旅费的名义列支的1500元租车费,联社负责人违规购置价值7000元的移动电话机一部,1996年度支付的租车费过高,且比较频繁,并且有信用社主任、会计代领的现象。
  (五)1998年6月,人民银行塔城地区分行检查组对县联合社及营业部1997年度的业务经营进行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县联合社将各基层信用社上划的“统筹管理费”用于发放贷款,共计4笔,金额50600。
  二是联合社营业部超业务范围发放贷款。1997年4月25日给喀拉也门乡政府贷款1笔,金额10万元。1997年5月7日给县公安局内保股贷款1万元,上述贷款均没有担保。
  三是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联合社收取的各基层信用社各项提留及管理部门统筹资金103761.7元(其中:“养老统筹及待业保险金”金额25690.05元),没有设立银行存款账户,也没有建立正规账簿,现收现支。1997年度还动用“养老统筹及待业保险金”20123.21元。
  四是租车费用过于频繁,1997年度列支的租车费用及租车加油款12518.26元。
  五是财务审批制度不严,部分开支没有发票或发票为单式发票。如1997年3月25日支现5287.5元,用于购宣传品,1997年4月4日支现1000元用于复印费,1997年10月22日支现5000元购纪念币,营业部1997年1月8日支现5000元用于年终决算,营业部1997年12月4日列支暖气安装费3000元,均为单式发票。1998年1月20日用于年终决算费的5000元中有477元白条报账,1997年8月29日从郊区信用社收到5000元一直未入账,支用情况也不清楚。
  六是乱用会计科目,将出租门头收入2580元,1998年1月24日出售信用社办公室公用房款28000元列入“2642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科目核算。
  七是固定资产及基本建设方面存在问题,1997年6月12日预付6000元(1391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6月18日开出存单5张,金额36.9万元,用于购置联社办公大楼,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意见,也无购置固定资产合同书。1997年7月至1998年3月期间,县联合社主任擅自做主搞装修,共支付装修及相关费用277908元,且无工程项目预算书和装修工程合同书。不顾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购置电子设备,金额92120元,售货单位开据的发票也未注明设备价目清单。
  八是安全保卫方面的问题。库款运送由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负责押运,联合社营业部从人民银行提款及各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到联合社提款经常为单人办理,没有按照安全保卫制度要求做。
  九是拆借资金管理。1996年4月23日从乌苏农村信用联社拆入资金20万元,至今未还。
  十是应收应付款管理方面,个人借款挂账时间过长,未予及时清理。如阿斯哈尔(非信用社职工)借款4511.75元,阿德勒借款300元,乌拉什借款10000元,米肯借款1000元,也尔肯别克(非信用社职工)借款2500元,库开借款500元,共计18811.75元。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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