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纳差错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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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196
颗粒名称: 二、出纳差错处理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1
页码: 339-339
摘要: 从1954年至1979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处理出纳长短款差错,执行人民银行“不准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自赔不报以违反制度论处”的规定。
关键词: 出纳制度 经济责任 行政处分 信用社 出纳人员

内容

从1954年至1979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处理出纳长短款差错,执行人民银行“不准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自赔不报以违反制度论处”的规定。
  1980年起,全县信用社开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1985年,额敏县信用社处理出纳长短款差错,执行“信用社财产资金发生多缺,属于责任事故,执行长款归公,短款自补的原则,不准长款寄库、不准短款亏库、不准以长补短”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全县信用社处理出纳长短款差错,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出纳人员发生长款不得侵占不报,发生短款不得自补不报,也不得以长补短。当日发生的差错,均应当日列账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已查明的长款,及时退还原主,已查清的短款,及时设法找回,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区别性质进行处理。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原因无意识发生的出纳错款,经及时查找,确实无法挽回的,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处理,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难以辨别的假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报损,不论是否造成资金损失,都要认真查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对工作不负责、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错款事故,无论数额大小,均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并追究失职人员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领导不力,用人不当、违章不究而造成的错款,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对查找无着落和确实无法挽回的短款,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处理权限报批列账。对于监守自盗、贪污、盗窃、挪用公款以及侵吞长款等违法行为,均应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和会计主管日志上逐笔登记详细情况,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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