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保险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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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133
颗粒名称: 三、代理保险业务
分类号: F832;F426;F842
页数: 3
页码: 305-307
摘要: 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开办的“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信用社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委托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关键词: 保险公司 代理保险业务 农村信用社 自治区 分公司

内容

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开办的“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信用社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委托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1982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县以下农村保险业务委托农业银行、信用社代办的通知》。通知中对代办的内容、办法、手续费标准和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2000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印发关于《严格保险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为确保辖区金融市场稳定,严格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要求各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及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核准,不得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未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代理保险业务。
  2004年2月20日,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塔城分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信用联社和人保财险各支公司要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联系,加强沟通,通过双方签订代理保险协议,全面合作,启动代理保险业务工作,并逐步扩大代理业务范围,人保财险公司应积极协助各信用联社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对信用联社代办保险的相关人员进行保险业务技能培训,并辅导其尽快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人保财险支公司在收到代理保险费后,应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代理手续费。
  2007年8月17日,新疆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2007年9月19日,自治区联社转发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其中指出代理保险业务所得手续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全额入账核算,严禁坐收坐支,严禁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2009年2月28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做好代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3月27日,自治区联社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6月26日,自治区联社转发《有关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文件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商业贿赂问题,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挪用和截留。
  2010年,自治区联社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发布《关于联合开展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保险业务的通知》,决定与平安养老保险新疆分公司合作,在全区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保险业务,代理保险手续费标准已由自治区联社与平安养老保险新疆分公司商定,即采用打包的方式对业务进行推广。
  2010年2月10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联社与太平洋保险、阳光财险、天安保险新疆分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的通知》,要求各县(市)联社(合行)要积极与上述保险公司当地分支公司联系,本着“早合作、早收益”的原则,尽快开展业务合作。在业务合作中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在当地有市场需求的业务和产品进行合作。
  2010年4月29日,自治区联社分别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永城财产保险新疆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请各联社(合作银行)结合自身实际与两新保险公司积极联系,建立兼业代理业务关系,提高保险公司对信用社的综合贡献度。
  2010年5月10日,自治区联社转发新疆保监局《新疆保监局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商业贿赂问题,建立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的考核办法,加强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保险产品进行专业培训,针对保险兼业代理人员不足的联社,应及时与当地业务合作较好的保险公司联系,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并考取保险代理人从人员资格证书。
  2010年5月25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永城财产保险新疆分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拓展代理保险业务领域,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2010年5月28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代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代理新农保业务,抓住源头,突出重点,扩大各试点县(市)联社存款规模,额敏县联社为第二批43家试点联社之一。
  2010年11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2011年2月9日,自治区联社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发布《关于联合开展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保险业务的通知》,决定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作,在全疆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保险业务,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保险业务是一项政策性强、操作性强的业务,对农村信用社而言,该业务不仅能够有效控制信贷业务风险,同时还是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的渠道。
  2011年2月12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代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通知》。3月17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开办信保通业务的通知》,自治区联社与太平洋人寿、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平安养老5家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协商,共同出资搭建的信保通业务平台已测试完毕,正式启用。代理保险业务应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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