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农村信用社与银行往来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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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85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农村信用社与银行往来利率
分类号: F832;F8;F83
页数: 2
页码: 282-283
摘要: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行社往来利率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放在国家银行的转存款和国家银行对信用社的放款利率。
关键词: 农业银行 转存款 农村信用合作 月利率 信用社

内容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行社往来利率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放在国家银行的转存款和国家银行对信用社的放款利率。
  1952年12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现行利率的补充修订的通知》中规定,国家银行收存信用社的转存和对信用社的放款均按一分二厘计息。1954年塔城地区开始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与信用社往来利率确定为:转存款、支持款均为月息7.5‰,1955年转存款调为月息12‰,支持款月息仍为7.5‰,1956年转存款和支持款均调整月息9‰,此后转存款和支持款利率逐步降低,1971年调至最低点,转存款为月息2.7‰,支持款月息为1.8‰。1977年5月14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信用合作社发放生产设备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的通知》指出:信用社发放生产设备贷款要执行国家统一利率政策,按月息一厘八计算,比转存银行款月息二厘七,所差九毫,由银行给予利差补贴,补贴办法力求简化,在每年年终决算前清算一次。
  1980年后利率逐步回升。1980年1月,根据农业银行《关于对信用社补贴利差的计算方法的通知》规定,信用社转存款利率调整以后,对信用社定期储蓄存款(三年、五年的)现行利率高于三厘三的部分继续给予补贴。3月8日,农业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对信用社补贴利差的计算方法的通知》,确定从1980年起,对信用社补贴利差的计算方法,按照合理与简化的原则由市、自治区分行自行规定。5月27日,农业银行总行发布《关于行社往来和信用社内部核算中几项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信用社吸收的定期储蓄存款,其利率高于二厘七的部分,按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由银行分别按档次给予补贴;信用社的政策性亏损,都已由银行给予补贴,从次年起银行对信用社不再给予补贴。1983年1月,塔城地区农行系统与信用社往来利率由原来的月息2.7‰调为月息3.6‰,同时取消农行对信用社相应存款、贷款的利率补贴,并允许存款较多的信用社将长期不用的资金向农行存为定期三年的存款,按月利率4.2‰计息。到1985年支持款利率开始高于转存款,转存款月利率为5.4‰,支持款月利率为6‰。后转存款和支持款又都调为月利率6.3‰。1993年5月15日,信用社转存款月利率由6.3‰调为月利率7.2‰,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月利率也由6.3‰调整为7.2‰,同年7月11日转存款和支持款的月利率均由7.2‰调整为8.55‰。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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