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3084 |
颗粒名称: | 二、贷款利息计算方法的改革 |
分类号: | F832;F8;F822 |
页数: | 1 |
页码: | 282-282 |
摘要: |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1995年1月1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以后遇到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发放的各项贷款仍然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至1995年6月30日,所有已经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尚未到期的各项贷款从9月21日开始,全部执行调整后相应档次的有关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水平。 |
关键词: | 结息日 额敏县 农村信用合作 贷款利率 按季结息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