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利率水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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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83
颗粒名称: 一、贷款利率水平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9
页码: 274-282
摘要: 1954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全疆信用社放款利率,为月息7.5厘。
关键词: 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社 贷款利率 信用社

内容

1954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全疆信用社放款利率,为月息7.5厘。
  1956年,普通降低农村贷款利率。人民银行总行为支持农业合作社,促进农业增产,打击高利贷,决定信用社放款利率,包括对农业互助组,个体农民和农业合作社负的各种贷款利率也比照银行对个体农民贷款利率,定为最高不超过月息7.02‰,农业合作社贷款利率为月息4.8‰。
  1957年11月26日,再次调整部分贷款利率。这次利率调整统一简化利率种类,将农业、牧业、渔业合作社的贷款利率统一为月息4.8‰,将社员个人、个体农民、城乡个体手工业者、私营工商业贷款利率统一确定为月息7.2‰。
  1958年“大跃进”时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经济工作忽视价值规律,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受到削弱。当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准备调整现行储蓄和农村贷款利率的通知》,12月22日又下发《关于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和统一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明确规定,从1959年1月1日起,农村人民公社贷款,不分农业、工业或商业均按月息6‰计息,信用社对个人贷款也按月息6‰计息。
  1961年,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恢复农业生产,对农业贷款利率又进行下调。同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关于降低农贷利率的通知》,规定将农业贷款利率降为月息4.8‰,1963年起,人民银行新疆分行规定,新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在月息5.4‰~7.2‰,幅度内掌握。
  1966—1976年,由于极“左”的思想影响,决策者认为利率越低越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大幅度全面降低利率。1971年8月11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请示报告》决定,信用社自1971年10月1日起,贷款利率一般降低30%左右,农村信用社对社队和社员的存款和贷款一律改为按银行利率执行,对于农业贷款,不论是发文后发放的贷款,还是过去放出未收回的旧贷款,一律按新利率计息。农业和社员贷款利率月息由4.8‰降至3.6‰,社办企业贷款利率由月息6‰降为3.6‰,信用社对社队生产设备贷款利率月息1.8‰维持不变,这次利率使存、贷款利率降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水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为通过储蓄筹集资金,存款利率逐年提高,成本随之加大。为逐步解决存贷利率倒挂问题,自1980年开始,农村放款利率逐步提高。1983年12月,人民银行对农村贷款利率做调整,调整的利率主要有:社队农业贷款和社队企业中种养业、排灌站、农机站、农业科技推广站、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行业贷款利率一律调为月息6‰,其中工商企业贷款利率一律调整为6.6‰。
  1984年8月20日,农业银行总行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指示:“信用社对不同贷款对象的贷款利率,实行不同的浮动幅度。当前,统一按农业银行利率贷款的办法,已不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允许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放款利率可在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本着接近市场利率的原则,根据贷款项目的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上下进行浮动。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规定,信用社的放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
  1987年3月28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发出《关于制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办法及浮动利率办法》的通知,通知在关于制定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办法问题中指示:“各地县(或县支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1985年4月1日我区制定的信用社贷款利率档次),根据当地自己供求情况,贷款项目利率的高低,贷款期限长短,贷款信誉好坏等,制定当地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办法,由基层信用社依法灵活浮动。”
  从1989年起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浮动利率。198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由只能上浮,变为也可下浮。当年5月为充分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提高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又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浮动权限。各级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0%,但设在城市、县城(包括城关)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实行上述浮动利率。
  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利率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又颁布《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加强利率管理,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在此期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各类存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档次的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
  2001年以后,国家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宽对利率的直接控制,农村信用社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规定各类贷款(包括优惠贷款)各档次的利率水平。2008年2月,塔城地区各县县联社联席会议在额敏县联社四楼会议室召开,讨论通过“关于统一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事宜”,额敏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裕民县、托里县5个联社入股社员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80%,非社员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0%,逾期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上浮50%,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上浮100%执行。
  2011年1月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的要求,本联社调整贷款利率,其中6个月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5.1%上调至5.35%,上调0.25个百分点;相应上调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和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同年7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的要求,本联社调整贷款利率,其中6个月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85%上调至6.1%,上调0.25个百分点,相应上调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和各项优惠贷款利率。
  2012年6月8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目前执行的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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