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进高出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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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70
颗粒名称: 二、高进高出政策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1
页码: 266-266
摘要: 从1980年8月起,根据国家的贷款利率政策变动,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和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保持一致,几十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利率倒挂的政策被改变,贷款利率可以浮动,同时取消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相应存款、贷款的利差补贴。
关键词: 农业银行 管理体制 农村信用合作 贷款利率 信用社

内容

从1980年8月起,根据国家的贷款利率政策变动,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和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保持一致,几十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利率倒挂的政策被改变,贷款利率可以浮动,同时取消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相应存款、贷款的利差补贴。
  同年10月15~24日农业银行在北京召开全国信用合作处长座谈会,讨论研究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认为信用社管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信用社管理体制必须改革。会议研究讨论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大家一致认为,应该尊重信用社的自主权,不应该把信用社当成银行的附属物。把主要依靠行政办法管理信用社改为主要依靠经济办法办信用社;把行、社一起吃“大锅饭”的财务管理制度改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实行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的管理制度,把存贷利率倒挂的不合理办法改为存贷款利率有合理利差的办法。
  1981年3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对信用社的利差补贴、费用补贴和亏损补贴问题的通知》:信用社贷款利率低于四厘二的,按实际收回的利息数计算,由银行补到四厘二,仍按去年规定执行。信用社吸收的储蓄存款,按月平均余款计算,由银行补利差一厘八(1980年12月算起至本年11月止)原规定定期储蓄超过二厘七的利差补贴和付给四分之一的工本费不再执行。3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体制,搞活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提出:在贯彻调整方针中,对信用社管理体制逐步进行改革,并对信用社的组织机构、资金管理、业务范围,筹集资金、存放款利率、股金分红、经营管理等十二个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要求: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贷款利率可以浮动。农业银行要努力改善经营,切实做好农村信贷服务工作。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其中第七项政策具体规定: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在保证满足社员农业贷款之后,可以以余款经营农村工商信贷,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存放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并接受农业银行业务领导。
  198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实行浮动利率,浮动原则是“高进高出,微利保本”。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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