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进低出的利率倒挂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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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69
颗粒名称: 一、高进低出的利率倒挂政策
分类号: F832;F8;F812
页数: 1
页码: 265-265
摘要: 从1954年到1980年这27年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高于国家银行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一样,高进低出,由国家银行给予农村信用社利差补贴。
关键词: 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 计算方法 国家银行 信用社

内容

从1954年到1980年这27年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高于国家银行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一样,高进低出,由国家银行给予农村信用社利差补贴。
  1951年5月28日,时任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在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上讲到今后农村金融工作五点要求时说:“这次会议肯定一切农村金融工作,国家银行要加以领导,但信用合作社是群众自己负责的,它的会计是独立的,利息可以比银行存款稍高一些,但它用高利吸收来的存款我们不能按照高利为之转存。至于它要求国家银行贷款支持,那是可以的,放款利息比一般低20%。”
  1952年12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现行利率的补充和修订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信用社的存放利率由各社自行决定,逐步与国家银行存放利率接近,但不得勉强。国家银行收存信用社的转存和对信用社的放款均按一分二厘计算,鼓励自存自放。
  1953年9月15日,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全疆信用社存放款利率一律定为月息7.5厘,鼓励自存自放。
  1970年7月25日,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会议决定从1971年起下放信贷管理权限,实行农村信用社包干,一年一定,支持地方“五小”工业贷款,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利率总水平下降30%左右。
  1977年5月14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信用合作社发放生产设备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的通知》指出:要执行国家统一的利率政策,按月息一厘八计算,比较存银行款月息二厘七,所差九毫由银行给予利差补贴,补贴办法力求简化,在年终决算前清算一次。
  1980年1月,农业银行印发《关于信用社补贴利差的计算方法的通知》,信用社转存款利率调整以后,对信用社储蓄存(3年、5年的)现行利率高于三厘三的部分继续给予补贴。1980年3月,农业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对信用社补贴利差的计算方法的通知》,确定从1980年起,对信用社的补贴利差的计算方法,按照合理与简化的原则由市、自治区分行自行规定。
  1980年5月27日,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行社往来和信用社内部核算中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信用社吸收的定期储蓄存款,其利率高于二厘七的部分,按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由银行分别按档次给予补贴;信用社的政策性亏损,现在都由银行给予补贴,从次年起银行对信用社不再给予补贴。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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