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3064 |
颗粒名称: | 二、所得税减免 |
分类号: | F832;F812;F275 |
页数: | 2 |
页码: | 261-262 |
摘要: | 1987年1月1日,恢复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根据(87)财税字第049号文件规定:对273个专项贴息贷款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从1987年1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底,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对1988年发生亏损,1989年盈利的农村信用社,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的利润余额再征收所得税。今后,农村信用社的弥补亏损问题,一律按上述原则办理,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 |
关键词: | 企业所得税 农村信用社 贫困县 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