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得税减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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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64
颗粒名称: 二、所得税减免
分类号: F832;F812;F275
页数: 2
页码: 261-262
摘要: 1987年1月1日,恢复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根据(87)财税字第049号文件规定:对273个专项贴息贷款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从1987年1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底,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对1988年发生亏损,1989年盈利的农村信用社,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的利润余额再征收所得税。今后,农村信用社的弥补亏损问题,一律按上述原则办理,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农村信用社 贫困县 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

1987年1月1日,恢复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根据(87)财税字第049号文件规定:对273个专项贴息贷款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从1987年1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底,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对1988年发生亏损,1989年盈利的农村信用社,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的利润余额再征收所得税。今后,农村信用社的弥补亏损问题,一律按上述原则办理,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
  1994年自治区国税局发文,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从1994年至1995年免征所得税两年。199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决定1996年和1997年对农村信用社税收降低两档。联合社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年应缴纳所得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1998年6月,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1999年3月21日,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2004年1月1日起,联合社享受到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减免所得税。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敏县联社作为国家合法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区域为农村地区,主要为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村工商业提供金融服务,主要经营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大类“金融服务业”中第2小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享受15%优惠所得税税率政策。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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