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减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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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63
颗粒名称: 一、营业税减免
分类号: F832;F812;D92
页数: 1
页码: 261-261
摘要: 1986年,额敏县信用社按营业收入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每季度纳税一次。1990年,国家税务局对信用社实行减税政策,减免粮、棉、油贷款营业税。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额敏县亏损信用社和个别纳税有困难的信用社减免营业税。并对1992—1993年的营业税也给予免除。
关键词: 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 信用社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

1986年,额敏县信用社按营业收入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每季度纳税一次。1990年,国家税务局对信用社实行减税政策,减免粮、棉、油贷款营业税。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额敏县亏损信用社和个别纳税有困难的信用社减免营业税。并对1992—1993年的营业税也给予免除。
  1997年3月,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营业税,1997年12月31日前减按5%征收,自1998年1月1日起按8%的税率征收。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
  2001年4月30日,人民银行合作司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当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征收。2004年1月1日起,联合社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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