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业单位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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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48
颗粒名称: 五、事业单位贷款
分类号: F832;F810;D630
页数: 1
页码: 256-256
摘要: 事业单位贷款的主要对象为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关键词: 事业法人 贷款通则 事业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 信用社

内容

事业单位贷款的主要对象为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实物配给和产品经济运行模式。1954年信用社成立,当时的信用社在银行的帮助和指导下经营农业贷款,以扶植生产互助为主,解决社员生产、生活上的临时困难,帮助社队发放生产贷款,全面支持公社工、商、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的发展,不发放事业单位贷款。
  1996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贷款通则》,其中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营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通则》首次明确规定可以向事业法人单位发放贷款。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了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关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以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5)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6)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偿还本息的能力,原结欠贷款本息已清偿或落实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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