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企业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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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43
颗粒名称: 二、乡镇企业贷款
分类号: F832;F426;F275
页数: 3
页码: 252-254
摘要: 1971年以前,由于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支持社队发展农业生产,帮助社员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未发放企业贷款。直到1971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在农村实行信贷包干办法,农村、牧区存款新增加的部分,由各县在保证存户提取的前提下,统一安排使用,可对社队办企业发放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贷款。
关键词: 农业银行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贷款 信用社 自有资金

内容

1971年以前,由于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支持社队发展农业生产,帮助社员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未发放企业贷款。直到1971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在农村实行信贷包干办法,农村、牧区存款新增加的部分,由各县在保证存户提取的前提下,统一安排使用,可对社队办企业发放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贷款。人民银行总行对社队企业贷款的用途作规定:用于解决社队办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具修配等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资金需求;用于解决社队办的其他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
  从1977年起,农村存款新增加的部分,由自治区归入农贷指标安排使用,多组织存款,也可多发放贷款。不准用农村信贷资金发放县办“五小”企业的贷款和社员分配的贷款。
  1981年,中国农业银行颁布的《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规定: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社办、大队办和社队联办的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亏损有弥补来源、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可提供购买原材料、燃料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购置设备或购买种苗、种畜、农机具等,贷款期限1至3年,最长5年。信用社对社、队企业发放贷款时,应结合社、队和企业的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以及农业银行贷款综合平衡、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产品销路好、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企业和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多的项目,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原材料没有来源、产品没有销路、重复建厂、与大工业争原料、经营亏损短期内不能扭转、还款没有保证的企业,不予贷款。社、队企业贷款的报批手续均按农业银行要求办理。
  1984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关于“在稳定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的精神,对社队企业设备贷款,要在事先严格审查其资金、技术、劳力、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条件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合同。有的贷款合同要经过司法部门公证。要坚持“自力更生”和“钱物结合”的原则,对乡村企业设备性贷款,自有资金原则上应占50%;对乡村企业购买耐用商品和建房等贷款,自有资金应占60%以上。
  1984年,“农村社队企业贷款”改名为“乡镇企业贷款”。
  1987年,自治区新政办(1987)76号文件通知要求:(1)乡镇企业设备贷款资金的筹集主要立足于乡镇企业所在地的独立核算信用社,贷款数额大而一个社资金力量不足时,可由邻近若干个独立核算信用社协商联合发放,也可在县或地区范围内通过调剂资金方式由一个社发放。县支行(县联社)中心支行负责所辖地区该项贷款资金的筹集调剂工作。(2)农村信用社承担资金风险能力薄弱,为确保资金安全,必须把讲求资金效益放在首位,企业申请贷款,必须拥有规定的自有资金。信用贷款,企业要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借款担保。采取抵押贷款时,在借据上必须注明抵押资财的名称及金额,借据契约一律要经县以上司法机关公证。借款企业不具备贷款条件时,信用社有权不予贷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要保障和尊重信用社业务经营上的自主权。(3)当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贴息贷款管理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1987〕76号文件)规定:按投资规模大小实行分级管理。(4)原规定单项在20万元以上的贷款报分行批准,现改为单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贷款报分行批准,单项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贷款,由各地州市中心支行规定行社分级审批。(5)该项贷款按信用社规定利率档次执行,同一项目如低于农业银行利率时,则按农业银行利率执行。(6)该项贷款用于乡、村办企业时为贴息贷款,贴息是财政向企业补贴,贴息手续由企业自行办理。
  1987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增加额占乡镇企业增加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30%以内,有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1988年8月27日,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转发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用社办理乡镇企业贷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服从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合理规划、正确引导、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方针,合理地、有效地使用资金。信用社发放乡镇企业贷款,要根据国家一定时间的产业政策和区域。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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