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队(集体)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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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42
颗粒名称: 一、社队(集体)贷款
分类号: F832;F8;F323
页数: 2
页码: 251-252
摘要: 信用社的农业社贷款始于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随着该运动的开展,信用合作社的普遍发展和国家农贷的大量增加,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借贷关系的面貌,为群众生产服务的新的农村信贷关系已经逐步建立起来。这时信用社贷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统一计划安排下,根据农业生产、财务计划,做好农业社及个体农牧民的贷款工作。
关键词: 生产队 农业生产 农业社 信用社 基本核算单位

内容

信用社的农业社贷款始于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随着该运动的开展,信用合作社的普遍发展和国家农贷的大量增加,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借贷关系的面貌,为群众生产服务的新的农村信贷关系已经逐步建立起来。这时信用社贷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统一计划安排下,根据农业生产、财务计划,做好农业社及个体农牧民的贷款工作。
  1957年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信用社可以给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该草案规定:信用社如资金充裕应积极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帮助农业社解决短期生产费用资金的困难。
  1957年3月,人民银行根据信用社的特点和干部条件,将人民银行和信用社在农村中的业务原则上予以划分:国家对农业社的放款,统一由银行办理,不再经过信用社;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民,但是如果资金宽裕,也可以贷款给农业社。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进一步明确信用社贷款业务经营。该报告指出:信用社发放对农民的短期贷款,资金确实有余时,可以对生产队发放一部分短期周转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信用社对生产队发放贷款,只能用于生产开支,不许用于基本建设,不许用于发放工资,不许用于收益分配,不许用于其他非生产性开支。由于信用社资金被社、队占用过多,社、队挪用信用社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时对原来生产大队所欠银行贷款的处理问题的指示》要求:在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大队和生产队过去的一切债务,都要结算清楚,不能任意宣布废除。大队同国家机关、公社以及别的方面的债务,社员投资和入合作社的公有化基金的长余部分,都由大队负责清理。根据中央指示,大队欠银行的贷款,在改变基本核算单位时,一般应该按照贷款用途,分别不同情况分摊:(1)基本建设贷款,可以根据大队和生产队分得生产资料的比例分摊。(2)生产费用贷款,可根据各生产队过去“三包”当中的生产费用的包干数字,按比例由生产队分摊偿还。(3)生活费用贷款,凡是用于社员借支的,借支款由谁收回,贷款就由谁偿还;凡是用于食堂生活开支的,可根据当时生产队参加食堂的人数,分摊偿还。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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