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两居”工程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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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40
颗粒名称: 五、“两居”工程贷款
分类号: F832;D92;F8
页数: 2
页码: 250-251
摘要: 2012年9月18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两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两居”(富民安居、定居兴牧)工程贷款的借款人是指有“两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的村民自然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贷款。10月26日,《自治区联社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两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农信办[2011]276号)指出,“两居”工程贷款遵循“政府财政补助、援疆资金扶持、农牧民自筹结合、专项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
关键词: 安居富民工程 工程贷款 信用合作社 自然人 信用社

内容

2012年9月18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两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两居”(富民安居、定居兴牧)工程贷款的借款人是指有“两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的村民自然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贷款。10月26日,《自治区联社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两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农信办[2011]276号)指出,“两居”工程贷款遵循“政府财政补助、援疆资金扶持、农牧民自筹结合、专项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
  同年,县联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居富民工程贷款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安居富民工程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具有农村户籍户口的农、牧民自然人(以下简称农户)发放的,用于对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且自愿申请建房,经批准后符合规划和标准的,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认的自建(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房屋)、村组集资统建房产、购置商品房产所需资金的担保贷款。安居富民工程贷款应遵循“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简便快捷”的原则。
  申请安居富民工程贷款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农村户籍户口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自然人;2.在经营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口;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信用社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个人信用系统中无任何不良记录;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能提供信用社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6.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7.自筹资金达到购置、自建房屋总价款40%以上(不含各类补助资金);8.无历年陈欠贷款等不良贷款记录;9.新建房屋申请已由乡、村两级审批通过,符合建房标准条件;10.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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