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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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37
颗粒名称: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分类号: F832;F8;F323
页数: 2
页码: 247-248
摘要: 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质)押、保证手续的贷款。
关键词: 扶持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社 信用社 小额信用贷款

内容

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质)押、保证手续的贷款。
  2001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新疆部分地州开始推行试点工作,2002年全面推开,2003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农村信用社主要靠信用社小额信贷和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两项政策来服务“三农”。
  1999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中央银行已经开始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试验过去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实行的社会担保贷款,即信用贷款方式。同时此举对正在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有重要的作用。它促进了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转换经营机制,丰富完善信用社的真正内涵,而且有利于缓解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有利于抑制高利贷,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这为全面推广信用贷款提供操作平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当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200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期使用。基本做法是:首先,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信用社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其次,由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的申请,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由信用社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信用社根据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发放贷款证,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可以到持贷款证的农户家中发放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农户小额信用社贷款的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给予优惠。
  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自2001年起开始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户的评定、信用证的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等一系列措施的实行,对农户提高信用水平构成激励,使农户和农民在真正得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同时,信用意识逐步增强,出现农户积极归还陈欠贷款的现象,“信用也能当钱使”逐渐成为农民的普遍共识。截至当年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61.59万元。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进行发放。
  用于满足村(连队)自然人农牧渔业生产经营、林果业生产经营、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小商品经营及农村妇女家庭创业的资金需求。
  贷款的对象是村(连队)自然人。借款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县(市)及其乡(镇)和村(连队)已实施《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意见》,且已与信用社签订《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以村(含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村)为单位开展创建“信用村”活动的所属村民。
  (2)自愿申请和经农村信用社核准,在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入股并持有“股金证”,且取得农村信用社社员身份的村民。
  (3)按规定向农村信用社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且在农村信用社建立“村民经济档案”(包括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并经农村信用社审查核准授信额度,且持有农村信用社颁发的“绿色贷款证”,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核定授信额度。
  (4)自愿向“信用村”评审委会员提交申请,参加“信用户”的评审,且获得相应的信用等级的村民。
  (5)自愿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包含具体贷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和规定资料的贷款申请,并承诺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
  (6)承诺履行“信用户”“信用村”管理的应尽义务,自觉接受村(连队)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管理的村民。
  (7)由村(连队)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介绍、推荐(包括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贷款的村民。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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