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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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032
颗粒名称: (四)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4
页码: 240-243
摘要: 借款单位的存、贷结算业务归口在一家信用社办理,不允许多头开设结算账户。按时向开户信用社报送生产、经营财务计划以及反映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等,接受开户社的管理和监督。
关键词: 国家产业政策 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 基本条件 信用社

内容

借款单位的存、贷结算业务归口在一家信用社办理,不允许多头开设结算账户。按时向开户信用社报送生产、经营财务计划以及反映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等,接受开户社的管理和监督。
  1983年3月23日,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转发总行《关于信用社对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的暂行规定》及分行《补充规定》,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稳定、完善和农民家庭副业的发展,农村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已逐步成为信用社贷款的主要对象。贷款条件: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产品符合社会需要;经营工商业的要有营业执照,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预测经济效益可靠,还款有来源,遵守信用;必要时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
  1984年,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贷款的通知》,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贷款要坚持以下条件:要有生产大队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并经当地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必须有购置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的货源、油料,有正当来源;必须具有经营运输能力,其驾驶、轮机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明;经营运输业的机动车船和大型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借款者的自有资金必须占购置总价款的50%以上;要认真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确认其有经济效益、有偿还能力,并要有经济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1986年3月20日,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转发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除一般农户小额贷款外,其他贷款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包单位(户)有经营承包合同,经济联合组织有联合协议书,工商、运输、建筑、服务等经营单位或个人还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原料有来源,生产有技术,产品有销路;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明确的盈余分配办法;有相应价值的适用适销物资和财产做贷款保证;有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在被担保者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时,担保者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必须参加保险;自愿申请,债务落实,遵守信用;凡在信用社贷款的乡镇企业、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和专业户都要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按期报送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的统计资料,接受信用社监督和检查。国家机关干部、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银行和信用社的干部职工,都不能在信用社贷款。对于非城镇户口的行、社干部职工家属,可视同社员办理贷款。
  1991年5月10日,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印发《新疆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化实施细则》,规定贷款的基本条件为:必须在信用社辖区范围内,借款人必须是经济实体,具备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资格;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社会需要,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必须合法、可行及有效,并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参加财产保险;借款有计划,用途合理,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清偿债务能力充足,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除农户外),愿意接受信用社的监督。属于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户,还需具备:贷款项目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及开工通知;项目完成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在信用社开户并存入规定比例的货币资金;项目竣工投产所需流动资金落实。
  1992年7月4日,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转发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提出,要求农村信用社在今后办理三、四类乡镇企业贷款时,一律实行财产抵押。过去凡没有实行抵押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2007年2月8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要求客户(农户贷款客户除外)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
  (九)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农户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
  对兵团农牧团场职工发放贷款,除具备地方农户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所在团场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林木、养殖群、园林、农机具等承包或租赁合同,并取得有效的合法证明,同时出具已缴纳承包、租赁期内合同约定应交承包、租赁费的合法凭据;
  (二)具有一定的种植、养殖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贷款信用社开立活期或定期存款账户;
  (四)办理与农业、畜牧、农机等经营范围相关的保险;
  (五)团场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出具监督、约束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2010年7月22日,自治区联社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开始实行,自然人(一般农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居住在经营社的服务区域之内,且有固定住所;
  (三)在居住地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正直,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自然人其他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
  (四)持有营业执照的,必须经过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
  (六)经营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以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或决议;
  (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结欠贷款本息已清偿或落实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有关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
  (九)经营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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