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期储蓄存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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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999
颗粒名称: 一、活期储蓄存款
分类号: F832;F8;F822
页数: 3
页码: 220-222
摘要: 额敏县信用社开办的“活期储蓄存款”业务,存入时不限定存款期限、存取次数、存款金额,可以随时存取,灵活方便,适用性强,是农村信用社最基本的储种之一。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额敏县 农村信用社 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

内容

额敏县信用社开办的“活期储蓄存款”业务,存入时不限定存款期限、存取次数、存款金额,可以随时存取,灵活方便,适用性强,是农村信用社最基本的储种之一。
  储户在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开户办理“活期储蓄存款”业务时,一元起存,多存不限,由农村信用社为储户开具“活期储蓄存款”存单(折)或借记卡为凭证。储户凭“活期储蓄存款”的存单(折)或者借记卡,可以随时到额敏县信用社办理存取款业务,不限制数目。
  储户凭“活期储蓄存款”的折存取款时,经额敏县信用社在存折上登记盖章后,将存折交还储户。储户如果预留印鉴,必须将原留印鉴式样在信用社指定的凭证上签章,经验证后方办理取款手续。储户要求清户或换发新存折时,原“活期储蓄存款”存折由额敏县信用社收回。
  1954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成立伊始,就开办“活期储蓄存款”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50年12月颁布的《储蓄存款章程》,“活期存折储蓄存款”以人民币1元开户,以后续存不限。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按月计息。“活期支票储蓄存款”以人民币10元开户,续存不限。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按日计息。
  1961年4月,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储蓄存款章程》相关规定,取消“活期支票储蓄存款”业务,只办“活期存折储蓄存款”业务,开户金额和保留余额均为1元。“活期储蓄存款”于每年12月31日(或20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储户未到结息日期要求清户的,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按照存款的实际存储的天数计付利息。
  1965年11月,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储蓄改革事项执行中一些问题的综合答复》指出:提高活期储蓄存款开户金额和保留金额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睡眠户。适当提高开户金额和保留金额是必要的,但是,在执行中要灵活些,对经常有存取的,其保留金额也可以低于规定的金额。
  1966年3月1日起,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的“活期储蓄存款”开户金额和保留余额均规定为1元,多存不限。“活期存折储蓄存款”利息低于“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每年计息一次,并入本金中起息。
  1993年3月1日,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内如果遇到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一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按照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2005年9月21日,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个人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2012年12月31日,额敏县联社“活期储蓄存款”余额48530万元,占储蓄存款余额的59.61%,占各项存款余额的35.48%。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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