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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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996
颗粒名称: 二、分红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2
页码: 216-217
摘要: 1954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刚刚创建,股金管理制度尚不够健全,当地农民手中很少有现金,社员入股3~10元不等,多以粮食、羊只等实物折价入股,信贷业务也以实物折价,以物换物,各取所需的方式进行,借多还少,业务量较少,信用社普遍亏损,没有利润对股金进行分红。
关键词: 额敏县 农村信用社 股金分红 信用社 年终决算

内容

1954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刚刚创建,股金管理制度尚不够健全,当地农民手中很少有现金,社员入股3~10元不等,多以粮食、羊只等实物折价入股,信贷业务也以实物折价,以物换物,各取所需的方式进行,借多还少,业务量较少,信用社普遍亏损,没有利润对股金进行分红。
  1955—1956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按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规定,股金红利的分配按规定在年终决算后,分红比例控制在年终盈余30%~40%的比例执行。红利以实际缴纳股金时间和金额为准。亏损社不进行股金分红,实行股金红利倒挂记账,经营持平社不进行股金分红。
  1957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的指示,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年终决算后,有盈余的股金分红比例控制在40%以内,并改称社员入股的报酬。下半年又把上述规定修改为信用社年终决算盈余时,股金不分红,按以下标准分配,公积金60%作为积累,以备扩充业务弥补经营亏损;公益金占25%,用于建设社员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福利设施;15%作为奖励对信用社有功绩的社员及工作人员。
  1965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对1964年以前股金未分红的进行清算,并指示对股金未分红以灵活掌握。统一采取当年分红加历年所欠红利一并派发的做法。
  1966年至1978年,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消股金分红。
  1979年2月1日,人民银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信用社股金分红问题通知》要求1977年以前应分未分的社员股金红利,统按纯益的15%~25%作为股金分红。已经分过红的不再分;为分红而转入公积金的也应补分。
  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年末,额敏县联合社股金分红金额16万元。
  2005年,县联合社按股金额的5%,为社员进行股金分红,当年全辖分配股金红利34万元。
  2006—2012年,县联社每年进行一次股金分红。每年的红利分配都制订详细的分配方案,向全体社员公布联社的股权结构、分配原则、享受分红范围、股金分红方式、股金分红比例及派发数额、兑现方式等。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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