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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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990
颗粒名称: 一、退股
分类号: F832;F426;F8
页数: 2
页码: 213-214
摘要: 1955—1996年,在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的指导下,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规定:“社员有退社自由。申请退社须于年终决算一个月前(12月以前)提出并于决算后退还其股金。信用社有亏损在退股时按股扣除。社员退社时即时退还其股金。因社员死亡退社时,其股金也得退还其合法继承人。社员退社入社费不退。”
关键词: 投资股 县联社 额敏县 资格股 信用社

内容

1955—1996年,在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的指导下,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规定:“社员有退社自由。申请退社须于年终决算一个月前(12月以前)提出并于决算后退还其股金。信用社有亏损在退股时按股扣除。社员退社时即时退还其股金。因社员死亡退社时,其股金也得退还其合法继承人。社员退社入社费不退。”
  1997—2002年,县联合社在吸收股金的过程中,对未达到入股起点的原有股金均以退股业务处理,由社员增加金额,再以新增股金方式吸收。这一时期的退股手续较为简单,社员在提供股金证原件后即可清退股金;原入股社员死亡的,由其亲属出具相关的关系证明材料也可办理退股手续。
  2003—2005年,县联合社对全辖的股金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要求在退股时必须由社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金证原件,经信用社主任审批后方可退股。
  2006—2012年,县联社在统一法人体制改革完成的基础上,规定社员退股必须由基层农村信用社审查社员退股申请以及股金证原件,报县联社理事会审批后方可退股。股金清退时必须先办理股金分红手续,分红与清退股金一次性完成。股金清退办结后,应对股金台账上的所有要素核对清楚,有缺失的必须补充完整,待股金清退工作完成后整理装订,永久保管。无法联系和死亡人员无法直接清退的股金,统一上报县联社,待审批后统一处理。股金证遗失的,先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期满后不需补发股金证,直接办理分红和清退手续。县联社按照要求,开始划分股权设置,将股金划分为资格股、投资股。资格股可以退股,投资股不得退股,只能转让、继承、转赠。至2012年末,额敏县联社资格股已全部清理完毕,股权结构中投资股占比达到100%。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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