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298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退(转)股 |
页数: | 3 |
页码: | 213-215 |
摘要: | 一、退股;1955—1996年,在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的指导下,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规定:“社员有退社自由。申请退社须于年终决算一个月前(12月以前)提出并于决算后退还其股金。信用社有亏损在退股时按股扣除。社员退社时即时退还其股金。因社员死亡退社时,其股金也得退还其合法继承人。社员退社入社费不退。”;二、股金的转让、分割、继承和馈赠;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持有的股金,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