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股条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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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987
颗粒名称: 一、入股条件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2
页码: 210-211
摘要: 1954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入股社员主要为辖区内的承认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自觉履行社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并按社章规定缴纳股金的贫下中农,股权设置仅为资格股。
关键词: 额敏县 农村信用社 最低限额 信用社 经济组织

内容

1954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入股社员主要为辖区内的承认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自觉履行社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并按社章规定缴纳股金的贫下中农,股权设置仅为资格股。
  1955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章程规定,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年满16周岁的男女劳动群众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农村信用社成为社员。地主、富农、商人不得参加。要求参加信用社的贫下中农需经社员介绍、理事会通过,并且必须交一定的入社费和股金。家境贫困无力一次交清者,经由理事会许可于一年内分期缴纳。缴纳入社费和股金即可取得社员资格。
  1956—1957年,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若干地区银行、信用社在吸收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强迫命令的指示》精神,组织全县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入股自愿的原则,对个别农村信用社把农民存款变相转化为股金或在农民交售粮、油价款中扣取部分资金作为入股资金的错误做法予以及时纠正。
  1958—1965年,额敏县信用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农村非现金结算办法的修改意见》规定,将入股办法改为“一人一股,多入不限”。但无论入股多少,仍坚持一人一票的表决权。
  1966—1976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只接受贫下中农入股。为巩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反对倒退、坚持前进,全县农村信用社对社员原来缴纳的股金原则上坚持办理转移手续,一律不准退股。
  1984—199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全县农村信用社规定,凡年满18岁的农牧民,根据自愿原则,都可以入股。农村集体经济单位也可入股,成为信用社社员。在自愿原则的总体要求下,当时的社员有入股和退股的自由。
  1993年,为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全县信用社对社员入股金额起点进行调整,设置为农牧民社员每股100元,个体工商户每股500元。股金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原则,采取保息(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分红的办法,使股金大幅攀升。
  1997—2004年,县联合社按照合作制管理要求开展规范信用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凡地处本社区域区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这一时期,全县信用社增加职工个人股,每股1000元。
  200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规定和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吸收全辖自然人、城乡私营及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自然人入股最低限额为1000股(每股1元)。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最低限额为10000股(每股1元)。信用社员工入股最低限额10000股(每股1元),信用社(分社)负责人入股最低限额20000股(每股1元),联社主任、副主任入股最低限额30000股(每股1元)。自然人持股最多不能超过信用联社股本金总额的2%,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最多不超过5%。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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