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临时流通货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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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970
颗粒名称: 一、收回临时流通货币
分类号: F832;F426;D625
页数: 1
页码: 200-200
摘要: 1949年9月25日,新疆和平解放后,为安定人民,稳定币值,恢复市场,新疆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2月决定保留银元票为新疆合法的临时流通货币。同时还继续使用着“三区”(伊犁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期票。在1950年2月至1951年10月1日这一时期内,额敏县域内流通着新疆省银行所发行的银元票、“三区”期票两种货币。
关键词: 银元票 额敏县 新疆省 人民币 人民政府

内容

1949年9月25日,新疆和平解放后,为安定人民,稳定币值,恢复市场,新疆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2月决定保留银元票为新疆合法的临时流通货币。同时还继续使用着“三区”(伊犁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期票。在1950年2月至1951年10月1日这一时期内,额敏县域内流通着新疆省银行所发行的银元票、“三区”期票两种货币。
  “三区”期票因印刷纸质低劣,易于损坏,且无坚实物质做后盾,市场信用低,不受老百姓的欢迎。新疆省人民政府规定:“三区”期票停止发行,只收回不投放。在回笼期间规定银元票每1元折合“三区”期票1250元。
  1951年10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在新疆发行印有维吾尔、汉两种文字的人民币,面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4种。额敏县境内的一切计价、记账、契约等,全部改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本位。1951年10月1日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按照本规定的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清偿。人民银行限期收回新疆省银行所发行的银元票,收兑比价为新疆省银元票1元兑换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350元。额敏县设立银元票兑换点,收兑期为三个月。银元票收兑工作结束后,银元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人民币成为额敏县域内流通领域里唯一合法的货币。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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