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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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944
颗粒名称: 一、用工制度
分类号: F832;D92;F8
页数: 9
页码: 178-186
摘要: 1954年11月,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创建,职工由当地管理区、乡的领导挑选推荐,由额敏县委和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审定。1956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62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口粮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关键词: 额敏县 农村信用社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 信用社

内容

1954年11月,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创建,职工由当地管理区、乡的领导挑选推荐,由额敏县委和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审定。1956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62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口粮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草案)》提出:信用社要根据精简的原则和业务需要适当配备人员,经济不发达、业务量小的地方干部人数可以少一些,经济发达、业务量大的地方,干部人数可以适当多一些。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的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1963年1月10日,自治区党委批转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党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有关草案的补充规定》和《关于自治区开展信用合作社整顿工作的意见的报告》。3月19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口粮和副食品、日用品供应情况的报告》。197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银行工作会议,重新明确信用社职工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不再要求信用社干部走“亦工亦农”的道路。1977年11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指出,信用合作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信用社实行人民银行县支行和人民公社党委双重领导。农村信用社人员纳入县集体企业计划内编制,信用社如需用人须经县劳动人事部门分配或招收。
  1980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归口农业银行管理后,其人员由农行管理,用工指标由农行统一下达。农村信用社职工招收对象主要是下乡接受再教育的知识青年。条件是政治思想好,热心信用合作事业,适合于当地农村金融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25岁的知识青年。要经过考试,择优录取,所招人员必须补充基层信用社的缺额,同时予以解决商品粮供应。12月,按照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有关文件精神,额敏县信用社的干部职工年龄在50岁以上的可以提前退休,由子女顶替。1983年,塔城地区农业银行系统实行机构改革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职工子女参军退伍后如属非农业户口的,可由其父母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农业银行新疆分行下达增人指标,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额敏县农村信用社职工调离系统外,由农业银行额敏县支行书面报告地区中心支行审批。
  1984年,国务院批复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指出:“198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政治、经济待遇原则不变。对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制,可进出。”这是信用社用工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从1983年起,额敏县信用社新招收的和从外系统调入的职工一般应属于合同制职工,1982年以前的固定职工自然减员后,一律按合同制职工进行补充。1984年6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下发《关于吸收信用社合同工问题的初步意见》,规定农村信用社吸收合同工,汉族必须坚持高中毕业生,少数民族原则上也要高中毕业,但个别有工作能力的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年龄不得超过25岁,热爱农村信用社工作。经过考核在农村就地择优招收,最好是离土不离乡的知识青年。实行“三不”(不是城镇户口、不吃商品粮、不拿固定工作)可进可退合同工,合同期限1年,期满后经过理监事会鉴定,能胜任工作的继续签订新合同,工作不能胜任的可以取消合同。
  1988年,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制定《补充规定》,至此,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开始在农业银行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其人员编制、招收、聘用、撤换、调动、晋级、奖惩、退职等重大问题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和《补充规定》讨论决定。1990年,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合同制用工制度,其职工的招收和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会同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具体制定。额敏县农村信用社新招收职工一律为合同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招收指标由农业银行新疆分行逐级下达到额敏县支行,县支行统一分配到全县各家农村信用社。额敏县信用社按分配指标和招工条件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在农村信用社培训及试用1年,经农业银行额敏县支行统一考试合格并上报农业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批准后,才能转正。9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下发《塔城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队伍治理整顿试行草案》规定:信用社劳动组合编制标准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各信用社和信用分社机构应本着“既精简又讲求经济效益”原则确定,每个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含山区、边远地区),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信用分社其人数不得少于2人。确定编制的基本标准,一是根据业务发展范围来确定,月平均存款余额15万~20万元确定1名编制;二是独立核算信用社,内部应设置主任、会计、出纳、农贷员等岗位。
  1991年1月29日,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印发《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合同制职工和原固定职工均是农村信用社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要求各地州分级定编,依据经济考核指标(存款及股金、贷款余额、毛利润、辖区内总人口),每年进行一次辖内农村信用社定编定员工作。9月18日,农业银行印发《关于对农村信用社职工队伍开展教育、清理、整顿活动的意见》,农业银行额敏县支行在全县信用社职工队伍开展教育、清理、整顿活动。1992年8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本着“精简、效能”和有利于服务农村经济的原则,根据信用社业务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定岗、定编、定员的意见。”1993年5月,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召开全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会议,再次明确各地农村信用社进人要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经营状况来考虑,亏损社原则上不准增加人。信用社进人必须有指标,各信用社自然减员指标由各信用社自行安排,分行不作统一调剂使用。新增指标必须逐级上报计划,经分行信合处审查同意核批后方可使用。没有报批一律不准进入,各信用社不准突破核批的指标,凡未经批准乱进入的一律辞退。今后除个别特殊需要外,农业银行不再从农村信用社职工中转干。1995年10月17日,按照农业银行“从严控制职工总量”的要求,新疆分行对全疆农村信用社人员实施计划管理。额敏县信用社的人员用工计划由农业银行额敏县支行信用合作管理股统一编制,逐级上报。1996年8月1日,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印发《关于严禁信用社私招滥雇人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清退私招和滥雇人员,职工人员数要严格掌握在分行核定的人员数以内,不得自行突破。
  1997年,额敏县联合社成立,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出台《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规定,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上级信用合作部门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其业务、财务、人员编制、招收、聘用、调动、奖惩等重大事项,由额敏县联合社民主管理,在人民银行监管下执行。1998年,新疆农金体改领导小组和人民银行新疆分行提出全疆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控制员工增长,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职工队伍建设要点。5月28日,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人事管理,严格控制员工增长的通知》,对全疆农村信用社职工的总量采取“总额冻结,局部调整,适度增加,宏观调控”的办法,确保2000年前全区农村信用社职工计划负增长。并要求调整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队伍结构,适当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均存款和业务收入,重新核定各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人员总量。人均存款达不到保本点以及微利或长期亏损的农村信用社,要坚持减员增效的原则,分流人员。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农村信用社临时工和代办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任何地区的任何信用社必须立即停止招收临时工、代办员。现有临时工、代办员要进行清理。原有信用社正式职工要按照定员、定岗、定职责的原则重新进行“三定”。对上岗人员要规范要求,达不到条件的要离岗培训。确实属于冗员的,要坚决精简。”9月8日人民银行新疆分行转发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月5日印发《关于做好我区农村信用合作县(市)联社“三定”及信用社劳动定员工作和报批方案的通知》,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县联社和信用社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岗位、核定编制、配备人员。1999年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试行办法》。3月11日,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下发《农村信用社各县(市)联社、信用社人员定编方案》,8月20日,额敏县联合社转发塔城地区农金体改办《关于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在全辖农村信用社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2003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印发《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指导意见》,提出继续完善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三定”和农村信用社定员工作;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自身经营状况,客观确定业务经营与发展所需员工数量,对员工进行全面考试、考核,淘汰学历低、能力差的富余人员,改善员工队伍结构,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劳动报酬与经营目标挂钩的工资制度,以建立正常的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流动机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凡在近两年内“双考”不合格,工作屡出差错、收存收贷不入账、长期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员工,无论正式职工、代办员均可解除劳动合同,限期调离或辞退;由联社提出计划,报合作科批准后才能新增人员;不再实行离、退休、病退职工子女顶替办法;县联社在员工的处理上,一定要坚持“双考”公平、公正的原则。
  2006年10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转发《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通知》和《关于优化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结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四项优化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结构的指导意见。2007年2月1日,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规范县(市)联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合同书》的通知,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程序、时间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要求。2月8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勤人员管理办法》。2009年7月20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工党组织关系结转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加入公会组织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5日,自治区联社印发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7月22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人力资源管理办法》。2011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守则》,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服务规范做详细规定。3月24日,自治区联社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4月14日,额敏县联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纪律管理办法》。2012年8月22日,额敏县联社印发《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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