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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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66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组织机构
页数: 3
页码: 361-363

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其他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组成。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更换理事和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联社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经营方针;
  (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所持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所持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人员组成中,其中职工理事为三分之一。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行使职责。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制订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批准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主任的工作报告;
  (七)选举、更换理事长;
  (八)聘任或解聘本联社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审计、信贷部门负责人;
  (九)决定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提出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可下设贷款管理、财务管理、人事薪酬、案件审理等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主任职务时,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主任提名,理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行职责。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签署本联社股金证,签发理事会决议;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主任、副主任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聘书;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的选举、更换,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4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理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信贷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本联社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检查监督本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监督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要求理事、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联社利益的行为;
  (七)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内部稽核工作;
  (八)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九)对理事会的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行职责,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本联社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负责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审计、信贷部门负责人;
  (二)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联社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拟订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向监事会通报工作;
  (五)拟订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员工;
  (八)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联社主任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理事会聘任。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本联社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第五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超出理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主任、副主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联社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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