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处置盈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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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608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处置盈亏
页数: 1
页码: 337-337

内容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当作一个财年。每结束一个财年,完成决算报表,提出盈亏处置意见。经执委会研究,稽核委员会审核后,报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农业银行或县联合社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从年底的纯利润按规定首先扣除职工劳动利润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然后按以下比例分配。
  1.股份利润分配最高不得超过10%。
  2.福利基金最高不得超过5%。用于社员文化福利等事业和没有脱产的执委会委员、稽核委员会委员和社员代表的奖励。
  3.上缴信用社基金的不得高于20%。
  4.公积金不得少于65%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的亏损应通过公积金来弥补。没有公积金的,如果是计划内损失,可申请农业银行弥补。如果是计划外损失,原则上执委会承担经济责任。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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